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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先取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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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千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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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日本京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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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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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引言(一)先取特权的意义与种类日本民法中,根据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即"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295条以下,在本文中只用数字引用的是日本民法的条文)与先取特权(303条以下)。先取特权是关于标的财产"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即先取特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并属于不需要先取特权人占有标的财产的非占有担保。先取特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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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先取特权
优先受偿权
其他债权人
留置权
担保物权
受偿
日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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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3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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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日本法关于债权担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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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千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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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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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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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日本银行学术研究振兴财团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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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序言(一)我作为助教的论文1982年我大学毕业,成为一名助手(即助教——译者注)。助手有义务于3年内完成一篇助手论文。于是我便写了一篇以所有权保留为中心,在买方破产时,信用动产的卖方拥有怎样权利的论文。在论文里,除了日本法,我还讨论了英国法和法国法。英国法在1976年的Romalpa事件判决[Aluminium Indus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1976)1 WLR 676]出现后,所有权保留之法理有了新的发展。我在介绍这一判决的同时进行了分析。Romalpa事件判决的事实部分如下:在X为卖方的有关铝箔的所有权保留之买卖中,买方Y在结清价款前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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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债权担保
标的物
动产所有权
对抗要件
债权让与
所有权保留
物上代位
日本法
非典型担保
动产让与担保
债权法
担保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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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3
[政治法律—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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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依所有权承认行为赋予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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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千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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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日本京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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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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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前言(1)日本法中的法定担保物权包括留置权与先取特权,但应被优先的债权人即使没有因合约而取得担保权,从法的角度而言,在此之外赋予其某种优先权之情况也是存在的。在破产程序中,对作为财团债权或优先的破产债权的某债权之债权人进行优先清偿便是该情况之一。另外,某种情况下,承认某人对某"物"之所有权也是方法之一。例如,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占有之某"物"仅享有债权性质的交付请求权,则该债权人只能行使与其他债权人平等的权利。然而,若该债权人享有该"物"之所有权,且其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人时,该债权人可作为所有权人,将不再与其他债权人竞争,而请求该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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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其他债权人
留置权
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
先取特权
担保权
优先权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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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3
[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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