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盗租他人房屋行为评析——兼论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1
作者 徐吉广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81-87,共7页
行为对象反映保护法益而保护法益制约行为对象,因此在认定特定犯罪行为对象时,要以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依据。在认定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时,要透过法益的表现形式,认清其本质。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物之于权利人的价值。价值分为使用价... 行为对象反映保护法益而保护法益制约行为对象,因此在认定特定犯罪行为对象时,要以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依据。在认定特定犯罪的保护法益时,要透过法益的表现形式,认清其本质。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物之于权利人的价值。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货币形式,非法占有财物的使用价值也应成立财产犯罪。不动产作为价值量更大的财物,理应作为盗窃罪保护的法益,可以应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盗窃罪的成立不以被盗物品的移动为前提,只要被行为人破坏原有占有并建立新的现实占有,就应构成既遂。所以,不动产之不可移动性与登记公示制度不是盗窃罪成立的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行为对象 不动产 盗窃 非法占有目的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