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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中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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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帅昱 《争议解决》 2021年第2期46-52,共7页
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即“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而《鹿特丹规则》将这一期间扩大到“船舶开航前、开航当时和航程中”。在此次《海商法》修订的背景下,《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对承运人适... 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即“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而《鹿特丹规则》将这一期间扩大到“船舶开航前、开航当时和航程中”。在此次《海商法》修订的背景下,《修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对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的修改建议,一方面不改变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另一方面新增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为“船舶开航前、开航当时和航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间 船舶开航前 开航当时 航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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