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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反证的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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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彬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7-161,共15页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 在抽象危险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时代,研究抽象危险犯能否反证具有重要意义。抽象危险犯是结果犯,且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仅推定产生抽象危险结果。除一般产生危险的情形外,存在例外无危险的情形,此时应当允许反证出罪以合理限制处罚范围。反证既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也不会将抽象危险犯异化为具体危险犯。所有抽象危险犯在理论上均允许反证。反证时,应当以行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观情况为素材,在行为时以社会一般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险。此外,“但书”条款并非反证的适用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反证 推定 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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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教义分析——基于刑罚性后果说的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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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彬喆 《金陵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288-301,共14页
关于《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性质,存在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法律效果说之争。保安处分说与独立法律效果说均有不合理之处,刑罚说也有牵强附会之嫌。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预防“与法秩序不具有相容性”... 关于《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性质,存在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法律效果说之争。保安处分说与独立法律效果说均有不合理之处,刑罚说也有牵强附会之嫌。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预防“与法秩序不具有相容性”的物为主要目的,报应事实上为附随目的,但又具有“否定评价的施加必须附随于成立犯罪的行为”这一刑罚属性,应当将其性质认定为具有刑罚特征的“刑罚性后果”,即在对“刑罚”做侧重特性而非名目的理解基础上,采刑罚性后果说。基于此说,可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制解释为“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通过犯罪关联程度与罪刑均衡的阶层判断指标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认定,同时还应当对“本人”的含义作出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没收 刑罚性后果 犯罪关联程度 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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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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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彬喆 《小学生之友(阅读写作版)(下旬)》 2010年第1期75-76,共2页
“吴椿坤牌滑板,孔繁恺牌可乐.高子豪牌汉堡包……”听到这些古怪又滑稽的商品名称你一定会问:“这是什么呀?”哈哈,告诉你,这是高分贝作文班在上课呢!
关键词 游戏 商品名称 汉堡包 上课 作文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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