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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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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忆生 王原 《江淮法治》 2018年第22期42-42,共1页
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吴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吴某某原系望江县种植业管理局局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关键词 抗诉 改判 私分国有资产案 农技推广中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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