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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诉改判
1
作者
徐忆生
王原
《江淮法治》
2018年第22期42-42,共1页
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吴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吴某某原系望江县种植业管理局局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关键词
抗诉
改判
私分国有资产案
农技推广中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
挪用公款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依法抗诉改判
1
作者
徐忆生
王原
机构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22期42-42,共1页
文摘
10月12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吴某某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重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1万元。吴某某原系望江县种植业管理局局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关键词
抗诉
改判
私分国有资产案
农技推广中心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
挪用公款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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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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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抗诉改判
徐忆生
王原
《江淮法治》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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