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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智力成果”保护向著作权法回归的正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选择为例
1
作者
徐榕岭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4期77-84,共8页
现阶段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但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无论是在保护对象上、权利主体上还是受控行为上都因为技术的强势介入而产生认定难题,进而产生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现阶段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但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无论是在保护对象上、权利主体上还是受控行为上都因为技术的强势介入而产生认定难题,进而产生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倾向。但事实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因抵触著作权法而增加社会成本。经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数字化“智力成果”之上存在创作模式、技术身份和使用行为性质的认识误区。当相关误区被纠正后,著作权法完全有能力对数字化“智力成果”提供充分保护并且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外部明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在内部利用著作权法高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寻找适合数字化“智力成果”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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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
不正当竞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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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数字化“智力成果”保护向著作权法回归的正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选择为例
1
作者
徐榕岭
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4期77-84,共8页
文摘
现阶段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但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无论是在保护对象上、权利主体上还是受控行为上都因为技术的强势介入而产生认定难题,进而产生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倾向。但事实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因抵触著作权法而增加社会成本。经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数字化“智力成果”之上存在创作模式、技术身份和使用行为性质的认识误区。当相关误区被纠正后,著作权法完全有能力对数字化“智力成果”提供充分保护并且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外部明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在内部利用著作权法高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寻找适合数字化“智力成果”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
不正当竞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适用关系
Keywords
copyright protection
unfair competition
AI-generated content
work
application relationship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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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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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数字化“智力成果”保护向著作权法回归的正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选择为例
徐榕岭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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