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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责任司法裁判中行政主体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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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欢忠 徐本鑫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67-74,共8页
为应对环境司法在证据获取、事实认定和判决执行等方面面临的挑战,我国司法制度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修复责任司法裁判以及判决执行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并形成直接判决式、自愿承担式、征求意见式和参与协商式等多种实践模式。要求环... 为应对环境司法在证据获取、事实认定和判决执行等方面面临的挑战,我国司法制度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修复责任司法裁判以及判决执行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并形成直接判决式、自愿承担式、征求意见式和参与协商式等多种实践模式。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修复责任司法裁判中承担一定的配合义务,既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支撑,但也存在环境行政主体配合义务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实现过程受阻等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合理改善制度设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妥当安排,以避免因错误处理环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引发理论误读与实践错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损害 环境修复 环境司法 行政主体 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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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中介机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益构造与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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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欢忠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31-38,共8页
关于环保中介机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益,生态法益说、信用法益说以及传统的秩序法益说从不同角度说明了该罪侵犯的法益,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些学说仅关注到此罪侵犯某一个或某两个法益,并未从整体视角对该罪侵犯的法益... 关于环保中介机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益,生态法益说、信用法益说以及传统的秩序法益说从不同角度说明了该罪侵犯的法益,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这些学说仅关注到此罪侵犯某一个或某两个法益,并未从整体视角对该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审视,以致于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全面打击环保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更好地满足管控环境风险的需求,应当基于整体主义视角重新审视环保中介机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法益,从立法目的、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三方面证成设立此罪应保护的多元法益。多元法益观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具有重要的解释指导功能。该罪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仅要考量结果要素,还需要在多元法益观下考虑主体要素、行为要素和对象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多元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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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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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欢忠 黄耀威 《萍乡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0-45,共6页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可以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相折抵的现实困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赔偿为前提,其规范基础和性质属性是公益与惩罚,能够弥补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不足,及时回应公益损害治理中的威慑不足,具有适用的正当性;建议利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契机,明确其可适用于刑附民公益诉讼;侵权人在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补偿 检察公益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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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监督属性与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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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欢忠 王炜 徐本鑫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61-71,共11页
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进程的手段性权力,不仅保障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而且影响办案效果的好坏。依据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调查核实权源... 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进程的手段性权力,不仅保障法律监督质效提升,而且影响办案效果的好坏。依据宪法定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质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调查核实权源于法律监督权,其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是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不应采取强制性手段,也不应为了追求胜诉而进行全面调查,应聚焦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满足公益诉讼各阶段证明标准的要求,服务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公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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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及其程序控制——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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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徐欢忠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56-62,共7页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行使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指引,增强了权力来源的法定性,明确了权力运行的阶段性和功能的监督性。但由于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公益诉讼实践中出现了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依据不明确、运行阶段不清晰、运行目标不合理等问题,这导致了权力配置错乱、权力性质模糊和司法资源浪费,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适时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调查核实权,以补强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将调查核实权运行限定在从立案到发出检察建议这一阶段,以区别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和提起诉讼后的调查取证;通过明确调查核实启动程序、规范执行调查核实方案和发挥调查核实终结报告的程序控制作用,规范调查核实权的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法律监督 调查核实权 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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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阶段性运行规则建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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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徐欢忠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41-48,共8页
根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时间和程度不同,检察调查呈现出“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诉中调查取证—诉后调查核实”的阶段性特性。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限定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检察机... 根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案件的时间和程度不同,检察调查呈现出“立案前初查—诉前调查核实—诉中调查取证—诉后调查核实”的阶段性特性。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应限定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至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布公告之前这一阶段。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逾越阶段性边界,引发调查核实内容超越职权范围、调查核实程序偏离法定秩序和调查核实成本违背效益原则等问题,难以达到甚至背离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目标。为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不逾越阶段性边界,建议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程序,合理设定调查核实权运行目标;明确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区别诉前阶段调查核实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规范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现手段,明确调查核实材料的诉讼证据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查核实权 调查取证权 公益诉讼 诉前阶段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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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赋权逻辑与法律性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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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本鑫 徐欢忠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32-37,45,共7页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和保障性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调查核实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难问题,但对于调查核实案情、保障公益诉讼、优化职权配置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检察调查核实权...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基础性和保障性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调查核实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难问题,但对于调查核实案情、保障公益诉讼、优化职权配置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检察调查核实权虽得到检察院组织法、诉讼程序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确认与保障,但仍具有权力性质模糊、行使边界不清和运行程序失范等制度缺陷。为了更好地保障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规范运行,应当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是监督权,而不是诉讼权利;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专章规定调查核实权,限定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阶段边界、调查内容边界以及调查力度边界;颁布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恪守权力行使的程序正义,健全权力运行的保障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公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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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模式的反思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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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欢忠 徐本鑫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26-35,共10页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模式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取证效果,而且影响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走向。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民事“取证权”、联合行政“调查权”以及借用刑事“侦查权”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导致调查取证的内容超... 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模式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取证效果,而且影响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走向。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民事“取证权”、联合行政“调查权”以及借用刑事“侦查权”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导致调查取证的内容超越检察机关职权边界、目的偏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手段危害国家公权力配置平衡等问题,难以达到甚至背离公益诉讼检察目标。为保障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能够合法、有效地调查取证,建议以调查核实权为调查取证模式的核心,坚持目的原则,调适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的阶段边界;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调查取证目标,坚持比例原则,规范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的事项范围和力度边界;以保障调查取证所获材料的证据资格为前提,坚持合法原则,明确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的手段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查核实权 调查取证模式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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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
9
作者 徐欢忠 徐本鑫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56-465,共10页
为厘清环保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避免刑法的不当适用,通过案例研究和规范分析发现:将环保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置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予以规范的立法模式,模糊了法益保护重点;司法适用“环境监测”“环... 为厘清环保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构成,避免刑法的不当适用,通过案例研究和规范分析发现:将环保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置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予以规范的立法模式,模糊了法益保护重点;司法适用“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不准确,不当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大量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置,明显违反了刑法谦抑原则。建议修改司法解释以明确刑法中“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调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法模式以彰显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力度;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前置以限定刑法调控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保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境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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