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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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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深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0-142,共13页
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公司经营决策权配置问题较为突出,原《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模板采用的股东会中心模式既不契合公众公司的本质也不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但2023年《公司法》仍未区分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为所有的公司类型... 在本轮公司法修订中,公司经营决策权配置问题较为突出,原《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模板采用的股东会中心模式既不契合公众公司的本质也不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但2023年《公司法》仍未区分封闭公司和公众公司,为所有的公司类型规定了任意性弱度股东会中心模式,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然则,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最契合公众公司的实体本质,董事会应成为公众公司纵向科层治理结构和横向协同治理结构的中心。而且,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更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董事会中心模式有利于防范控制股东非法攫取私人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董事会中心模式能够减弱短期主义对创新项目决策的影响,更有助于获取资源,从而提升公司创造长期价值的能力。我国公众公司治理规则应采用“遵守或解释”规则,让任意性弱度股东会中心模式达成强制性董事会中心模式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中心 股东会中心 公司治理 公司权力分配 董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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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构建——以内生性合规为视角展开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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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深澄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92-104,共13页
近年来,以行政权主导的外源性合规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存在内在冲突,导致行政权介入公司治理、合规成本外部化等问题。立法者应当限制外源性合规,让行政监管部门放弃作为单边合规体系设计者的角色,更应当在公司法体... 近年来,以行政权主导的外源性合规在我国蓬勃发展,但外源性合规与公司治理存在内在冲突,导致行政权介入公司治理、合规成本外部化等问题。立法者应当限制外源性合规,让行政监管部门放弃作为单边合规体系设计者的角色,更应当在公司法体系内构建内生性合规制度:董事合规监督义务,以董事会作为承担合规监督义务的主体,让董事会在“授权与归责”的机制下,自主考虑合规体系的设计与运行。董事合规监督引入的体系选择是将合规监督义务作为勤勉义务的特殊类型,并为勤勉义务再造理性管理者标准,以此吸收善意标准和注意标准,将善意标准作为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审查标准。董事合规监督义务的内容包括:董事会负有建立合规体系的预防性合规监督义务,以及建立公司合规体系之后,董事会维护合规体系有效性的持续性合规监督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 勤勉义务 善意义务 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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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代理制度的合理性与立法路径选择——以“职务行为”的司法困境为分析起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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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深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8-116,共9页
由于现行法中缺少商事代理制度,司法实务中以"职务行为"另辟蹊径,解决商事代理纠纷,却陷入了相应的司法困境。本文从一则商事代理的典型案例入手来对"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分析,并探究由其形成司法困境的原因。借鉴德... 由于现行法中缺少商事代理制度,司法实务中以"职务行为"另辟蹊径,解决商事代理纠纷,却陷入了相应的司法困境。本文从一则商事代理的典型案例入手来对"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分析,并探究由其形成司法困境的原因。借鉴德日法等国的商事代理制度中所蕴含的法理去分析商事代理纠纷,并寻求其中的合理性。最后,在民法典编纂以及《民法总则》出台的背景下,提出商事代理制度可能的立法模式,经过论证得出"商法通则中独立成章"模式是更具科学性和务实性的立法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代理 职务代理 经理权 商法通则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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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中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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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深澄 周一颜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92-97,共6页
20世纪初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难以跨越,甚至在许多学者心中这个"圣训"似乎不容有丝毫的"亵渎"。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合同法理论的扩张,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化之间界限... 20世纪初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难以跨越,甚至在许多学者心中这个"圣训"似乎不容有丝毫的"亵渎"。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合同法理论的扩张,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二元化之间界限也越来越模糊。霍姆斯在《普通法》中写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一金玉良言启示我们,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并不先验、永恒地属于侵权法,我们应该用去教条化的视角来审视非财产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中是否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责任 非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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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内涵与裁判功能——以研究路径的反思为切入点阐释《民法总则》第86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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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徐深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85-208,共24页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重大困难,而导致适用困难的首要原因在于无法明晰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进而无法明确该条款的裁判功能。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应取决于其所欲达到的规范目的,即对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适用一直存在重大困难,而导致适用困难的首要原因在于无法明晰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进而无法明确该条款的裁判功能。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应取决于其所欲达到的规范目的,即对营利法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兜底的司法规制。在将被频繁用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内涵研究的三大理论:公司金字塔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法律与道德责任二分理论还原回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谱系中,发现三者的定位与功能并不契合《民法总则》第86条所预设的规范目的。不仅如此,充分地分析整个理论谱系后,发现谱系中没有任何理论契合《民法总则》第86条的规范目的。因此,合理地摆脱理论的路径依赖,转型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两大概括条款的理论路径透视《民法总则》第86条以期实现所预设的规范目的。该条款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内涵是营利法人的商行为不得违反商业基本道德和商法体系的内在价值,其裁判功能可以分为“内容审查”和“行使审查”。法官在适用本条款进行“内容审查”和“行使审查”,须以自身的批判性思维综合经验主义标准、专家主义标准,寻求商业基本道德的价值共识,遵循论证规则和形式,通过法律论证的方式确定个案中的商行为是否违反商业基本道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责任 营利法人 商业道德 利益相关者 概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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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职务代理规则的体系化阐释——以契合团体自治兼顾交易安全为轴心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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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深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7-110,194,共15页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总则》吸收了大量的团体法思维。职务代理是团体自治对外发生效力的媒介制度,凭此媒介团体才能参与法律上之交易。为了充分发挥职务代理之功能,要构建起职务代理规则的适用体系。以契合其内在价值——团体自...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总则》吸收了大量的团体法思维。职务代理是团体自治对外发生效力的媒介制度,凭此媒介团体才能参与法律上之交易。为了充分发挥职务代理之功能,要构建起职务代理规则的适用体系。以契合其内在价值——团体自治和交易安全作为评判标准,选择"区别说"采有因性原则作为职务代理规则体系的基础理论,以此确定授权行为是职务代理权之权源。同时,通过论证职务代理类型化的正当性,以类型化思维结合基础理论解释《民法总则》第170条。"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应狭义解释为"私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职务代理权应类型化为经理权与代办权,经理权的范围是经营团体业务所必要的一切行为,代办权范围是完成相应职务所必要的一切行为,且经理权与代办权范围的认定规则均具有习惯法之效力;本条第2款中"职权范围之限制"应等同于内部指示,该款为职务代理权滥用之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经理权 意定代理 团体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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