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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的一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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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苑效
胡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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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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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8期76-7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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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着重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确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并据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如对设施进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主观上应当合理预见设施会对具有近邻性的潜在受害人带来危险,客观上也能够采取措施防免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的扩大,却未采取防免措施,且该不作为对损害结果发生了作用力,即可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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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合理限度
侵权责任
合理预见
合理信赖
义务人
损害结果
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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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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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造成被监管人损害的监管机构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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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苑效
黄橙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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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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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23年第8期54-5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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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联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过程中对被监管人员造成损害,因此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监管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过错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职责范围确定,监管机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被监管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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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监管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
医疗机构
监管场所
传染病预防
疾控机构
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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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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