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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烈士被害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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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鸣 《协商论坛》 1999年第4期41-44,共4页
1951年6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先后收到寄自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公安局和东北公安部发来的两封绝密信件。信中通告:据铁道部公安局管制的中统特务阎振郎和辽宁锦西某工厂干部吴奇一揭发,居住在北京旧古楼大街四号的吴郁文,是杀害李大钊的大... 1951年6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先后收到寄自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公安局和东北公安部发来的两封绝密信件。信中通告:据铁道部公安局管制的中统特务阎振郎和辽宁锦西某工厂干部吴奇一揭发,居住在北京旧古楼大街四号的吴郁文,是杀害李大钊的大刽子手之一,此人在1927年曾亲自率匪徒捕杀我党李大钊同志。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基平在两封绝密信件上同时批示:"请二处派员调查处理。"罪责难逃十几天后,侦查员报告:经调查,来信检举案情属实。而且在现存的敌伪档案中发现,1927年反动当局对杀害李大钊的有功人员给予了重奖。其中,京师警察总监陈兴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大钊 张作霖 共产党人 警察 使馆区 调查处理 刽子手 市公安局 蒋介石 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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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优惠政策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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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鸣 《决策探索》 1995年第1期44-46,共3页
关键词 优惠政策 地方性政策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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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 繁荣学术——本刊纪念创刊廿五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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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鸣 《学术月刊》 1982年第3期81-81,共1页
本刊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举行茶话会,纪念创刊二十五周年。参加茶话会的有上海学术理论界的著名人士,本刊的编委和新老作者,实际工作部门、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学术刊物的代表,共二百五十余人。会议由市社联常务副主席、《学术月刊》编委... 本刊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举行茶话会,纪念创刊二十五周年。参加茶话会的有上海学术理论界的著名人士,本刊的编委和新老作者,实际工作部门、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学术刊物的代表,共二百五十余人。会议由市社联常务副主席、《学术月刊》编委会召集人罗竹风同志主持。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同志应邀出席并讲了话。先后在会上发言的有周谷城、冯契、王元化、吴泽、吴文祺、杨廷福、胡曲园、漆琪生、钦本立、陈章亮等同志。罗竹风同志代表市社联和《学术月刊》编委会向上海和全国学术理论界的同志们,向《学术月刊》的新老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他们长期以来对《学术月刊》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他在回顾《学术月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研究 繁荣学术 月刊 学术理论 实际工作 学术刊物 王元化 编委会 出版单位 周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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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起潮落总相知──周恩来与瞿秋白在两次革命转折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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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鸣 《党史文汇》 1998年第7期20-23,共4页
关键词 周恩来 瞿秋白 两次革命 蒋介石 共产国际 共产党人 国民党右派 国共合作 “左”倾盲动主义 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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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耿丹衷 举世怀仰——周恩来与瞿秋白的革命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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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斯鸣 《党史纵横》 1998年第8期4-6,11,共4页
周恩来与翟秋白同为我党早期重要领导人和著名的国际共产主义活动家.然而,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和戎马偬倥的战争年代里,两人结下的深厚友谊却鲜为人知.投身革命 志同道合第一次国共合作促成了我国现代革命高潮的到来,促进了工农运动的发... 周恩来与翟秋白同为我党早期重要领导人和著名的国际共产主义活动家.然而,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和戎马偬倥的战争年代里,两人结下的深厚友谊却鲜为人知.投身革命 志同道合第一次国共合作促成了我国现代革命高潮的到来,促进了工农运动的发展,周恩来与翟秋白就相识于大革命中的广州.1924年夏,周恩来听从党的召唤,由法国急赶回祖国,接受新的革命任务,在一次党的会议上与翟秋白相识.翟秋白给周的第一印象便是:白白净净,很瘦削,鼻梁上架一副眼镜,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书生秀才,倒是全没有秀才的酸气,待人很热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周恩来 革命友谊 瞿秋白 蒋介石 共产国际 共产党人 国民党右派 第一次国共合作 青年军人 “不断革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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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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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珊 斯鸣 《法学杂志》 1988年第6期11-12,共2页
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 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早在1900年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第一次在他的条款中确立了法人制度和代理制度。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并列分述,是沿用了苏联的先例,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如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1975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也都是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分别成章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即把法律行为和代理安排在一章。我们认为,这样编排是很科学的。一种制度,一种关系,不论其地位轻重,内容多少,只要独具一格,就要分立成章,显示其相对的独立性。然而,代理不过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首先,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的目的,就是要其代替自己去实施法律行为,而代理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制等等,都要以法律行为各条规定作为自己的准则,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是代理的前提。《民法通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被代理人 代理权限 民法典 授权代理人 代理制度 代理行为 斯洛伐克共和国 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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