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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的补足:并重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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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佳柠 《社会科学前沿》 2024年第4期542-548,共7页
我国立法及司法对贿赂犯罪的处理,素来受到“重受贿,轻行贿”传统观念的影响,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立法存在构成要件、量刑设置、罪名设置、追诉时效等方面的不对向,使得司法实践产生行贿方主观不对向、受贿方客观不对向,同案处罚不... 我国立法及司法对贿赂犯罪的处理,素来受到“重受贿,轻行贿”传统观念的影响,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的立法存在构成要件、量刑设置、罪名设置、追诉时效等方面的不对向,使得司法实践产生行贿方主观不对向、受贿方客观不对向,同案处罚不平衡、不合理等司法困境。《刑法修正案(十二) (草案)》对行贿罪量刑的修订实际上是对“行贿受贿并重惩治”刑事政策的重申。落实党中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决策部署是司法机关的思维模式向“行贿受贿并重惩治”转变的重要前提,将行贿、受贿之于贿赂犯罪处理置于同样重要的环节及位置,处以轻重相称的量刑标准是“行贿受贿并重惩治”的应有之意。要合理解决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所产生的司法困境,还需要慎重审视“行贿受贿并重惩治”刑事政策实现的现有障碍,着重表现为行贿犯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并善用“囚徒困境”理论,解决并重惩治协调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贿赂犯罪 对向性 并重惩治 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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