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室外艺术作品营利性之再行使用——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5号答复函》之检讨
1
作者 方培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4期142-147,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 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最高院明确表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但通过对本土案例的梳理及学理探究,将营利性再行使用认定为合理使用缺乏法律授权,与立法动因、国际惯例相悖,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抛弃。基于公共利益之考虑,'标志性'作品例外,同时也须对其复制模式、相似程度等予以严格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营利性再行使用 标志性作品 合理使用认定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