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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经济法调整对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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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沂林
孙皓晖
任景荣
方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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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陕西省高级法院经济庭
陕西省咸阳地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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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1982年第5期63-83,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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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考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意志经济关系。意志经济关系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时,作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不再受自由意志支配,而成为受国家意志和集团意志双重干预的经济活动。正是这一历史条件,使各经济主体在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了一种新的、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关系,即意志经济关系。但是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的意志化是有条件的、局部的,只有到了社会主义阶段,国家对生产过程的直接管理才是全面的,宏观经济的意志化才是彻底的。因此,计划经济是经济法体系化的根源。本文对苏联法学界的大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的有关理论进行了商榷。本文认为;财产关系不能等同于生产关系。民法对于生产关系的调整,仅涉及参与人的相互利益关系,不过反映了商品生产社会的统治阶级意志;而经济法学派所坚持的纵横区分说,实际上也只是参与关系的主体的外部区别,而绝非关系性质的内部区别,因之也不能对众多的经济立法现象予以科学解释。本文在对意志经济关系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探讨之后指出:意志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外在表现形式必然是国家干预下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的亚成熟形态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干预下的经济活动,成熟形态是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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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关系
经济法体系
经济活动
经济法调整对象
生产关系
财产关系
自由意志
法律关系
国家干预
再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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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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