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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析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立法模式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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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轶男
王颖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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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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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7年第9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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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受社会形态、传统文化及立法习惯体例的影响,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日本模式,美国模式,德国模式。三种模式各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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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模式
美国模式
德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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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structu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Japanese model
American model
Germa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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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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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16例延迟性脾破裂的诊治分析
被引量: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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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学
於轶男
洪振家
张启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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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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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0年第2期167-16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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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延迟性脾破裂(DRS)是外伤性脾破裂的一种特殊类型,约占10%~15%。多发生在伤后2周左右,应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和腹部体征改变,多次动态复查B超,定期腹腔穿刺有助于提高早期确认率,治疗以及时手术为原则。本院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共收治外伤性脾破裂134例,其中16例为延迟性脾破裂,占全部脾外伤住院患者的11.9%,现将延迟性脾破裂诊治体会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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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脾破裂
延迟性
诊断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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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657.6
[医药卫生—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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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腹股沟疝45例治疗体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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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学
於轶男
洪振家
张启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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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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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2010年第1期83-8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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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的观察疝修补术的效果。方法腹横筋膜重叠缝合加补片修补。结果45例患者无一例出现复发疝。结论腹横筋膜重叠缝合加补片修补是治疗腹股沟疝,防止疝复发一个较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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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腹横筋膜重叠缝合
补片修补
疝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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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R656.2
[医药卫生—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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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一人公司利弊谈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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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颖鑫
于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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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7年第05X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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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根据股东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新通过的公司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一人公司在我国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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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利弊
股东身份
常务委员会
合法地位
全国人大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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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9.241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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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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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泽宇
于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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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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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9期8-11,1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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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该条明确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审查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仅要准确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特性,严格把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关系,而且要准确适用"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基本原则,判断损害的发生是否属于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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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基金
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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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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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承运人未取得经营资质从事水路运输的法律后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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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泽宇
于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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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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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4期73-7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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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裁判要旨]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备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对没有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夸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运人若已实际完成运输行为,且在和托运人另行达成付款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付款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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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路运输
经营资质
承运人
法律后果
货物运输合同
人民法院
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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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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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水路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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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轶男
杨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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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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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7期82-8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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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其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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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路货物运输
被保险人
举证责任
货损
保险事故
合同约定
运输过程
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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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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