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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
1
作者
施佰芝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13期123-123,共1页
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
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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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阴阳合同
垫资合同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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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
1
作者
施佰芝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年第13期123-123,共1页
文摘
对于“阳合同”而言,如果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阳合同”,属于民法上的伪装法律行为,那么这一“阳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如果在招投标合同中未约定垫资,而在中标后双方就垫资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关键词
阴阳合同
垫资合同
效力
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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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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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阴阳合同”与“垫资合同”的效力探析
施佰芝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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