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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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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旦娜 薛景方 贾平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108-112,共5页
目前在商业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以本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融资业务,出质人也将其作为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但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规制、质押纠纷的... 目前在商业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以本公司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为质押标的的质押融资业务,出质人也将其作为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但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认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法律规制、质押纠纷的司法审判适用都存在缺位与争议。通过分析法院判决,引出信托受益权质押合法性与设立和效力的问题,并借鉴日本的信托受益权立法现状,提出相应建议:坚持物权法定缓和主义提供法律依据,以登记为质押公示制度,完善信托产品登记,明确信托受益权质押效力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托受益权 质押 风险防范 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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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利益平衡研究——《公司法》第94条的立法评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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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平 施旦娜 《中国证券期货》 2019年第2期50-54,共5页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最终未能成立公司时,基本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都由发起人承担。该规定并未正确认识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实质的契约关系,且未将二者平等地进行利益权...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最终未能成立公司时,基本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都由发起人承担。该规定并未正确认识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实质的契约关系,且未将二者平等地进行利益权衡,这将导致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笔者通过比较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立法模式,基于"投资自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契约自由理念,对股份公司成立未果时发起人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认定进行了创新研究,细分多种公司成立未果的情形及对应的责任分配,从而平衡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发起人 契约自由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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