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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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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金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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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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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3年第5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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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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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
行政案件
诉讼行为
行为违法
程序问题
行政管理相对人
人民司法
司法解释
行政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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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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