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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社会学——涂尔干与韦伯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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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鲁赫特
吉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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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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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17年第1期9-14,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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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日,著名社会学家、海德堡大学荣休社会学教授沃尔夫冈·施鲁赫特(Wolfgang Schluchter),应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的邀请,访问北京大学并发表系列演讲。2017年4月24日晚,施鲁赫特教授发表了最后一次演讲,演讲题为“法律社会学:涂尔干与韦伯之比较”,并与主持人、著名涂尔干研究者、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渠敬东教授对谈。马克斯·韦伯与埃米尔·涂尔干齐头比肩,均被誉为社会学的奠基人。涂尔干确实可以算作法国社会学的奠基人,他致力于设立这一学科。韦伯则不然,他从未将自己视为社会学家,仅在学术生涯晚期接受了“理解社会学”的说法。完整地比较这两位理论大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所以施鲁赫特教授选择从法律社会学切入,比较二者对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不同理解。有趣的是,这两位尽管是同代人,却从没有直接互动,显然韦伯没读过涂尔干的主要著作,涂尔干大概也压根没读过韦伯,虽然他对德国社会学相当熟悉。涂尔干受过系统的哲学训练,而韦伯原本是律师,早期在大学教授的是国民经济学。两位学者背景不同,却都致力于社会学这种经验科学的研究,并且都将法律视为社会构造的核心要素,当然,他们的思想取径不同。施鲁赫特教授称涂尔干为“社会学的康德主义”(Sociological Kantianism),是“社会学版本的康德”;韦伯则固守经验科学与哲学的界限,始终把康德视为哲学家,即便有所参考,也顶多是涉及康德哲学的社会学(Kantian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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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学家
科学
法律
哲学
社会学
教授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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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052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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