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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及检察机关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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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健成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9期36-37,共2页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一)扩大适用范围新法适度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一)扩大适用范围新法适度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其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意味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审刑事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简易程序 检察机关 修改 刑诉法 刑事案件 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 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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