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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事习惯司法适用顺位规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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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匡凯
易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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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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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晋中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63-6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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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自由贸易区人力资本集聚及优化配置中交易成本作用机制研究”(17BGL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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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民商合一体制之下,正确理解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正确适用民商事规范的前提。商法作为“市场法”,以商人理性为立法起点,给予商事主体更大的自由,也赋予商事主体更重的责任;民法作为“市民法”,以市民理性为立法起点,给予民事主体更多的保护,以实现市民社会的公平。因此,在民商合一体制之下,商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实质独立于民法。在商法实质独立于民法的基础之上,商法存在立法漏洞时,应当以商事习惯优先进行漏洞填补,在商事案件中确立“商法-商事习惯-民法”的司法适用顺位。实现商事习惯的优先适用,不仅需要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其优先地位,还需要细化其适用规则,确立商事规则的识别点,明确商事习惯的认定标准,明晰商事习惯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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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事习惯
商法独立性
商事主体
商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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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customs
Independence of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subjects
Commerci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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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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