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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制度释论——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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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景光强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5-146,共12页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 功能主义视角下,取回权从所有权和合同解除制度下解脱出来,被重构为法律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获得了独立的制度价值。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无需以催告为前提,也不应设置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比例的限制。买受人处分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保留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竞存时,适用《民法典》第406条、414条、415条规定的竞存规则;处分标的物损害出卖人担保权益的,出卖人可以依据第642条行使取回权,也可以参照第406条、408条行使担保权保全请求权。取回权制度是针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特性作出的制度设计,在所有权保留中应当优先适用。行使取回权协商不成时,应赋予出卖人程序选择权,亦即可以选择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通过诉讼途径行使取回权乃至直接依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拍卖、变卖标的物。买受人回赎标的物的,应当将第643条与第634条联立分析确定行使回赎权的条件。行使取回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也不因行使取回权而消灭,买受人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既可以行使再出卖权,也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主张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回赎权 再出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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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诈害行为中“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司法认定
2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5-35,共11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采用一般规则+示范规则+例外规则的形式,明确了撤销权中有偿债权诈害行为之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规则。第1款持客观原则,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础,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42条采用一般规则+示范规则+例外规则的形式,明确了撤销权中有偿债权诈害行为之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规则。第1款持客观原则,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为基础,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排除对债务人主观因素的考量。第2款系在提取各类交易最大公约数基础上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底线判断标准,不论交易类型、主体、客体、标的额如何,只要转让价格未达到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70%、受让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30%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对于该款不能进行反面解释。第3款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交易中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较一般市场交易判断标准更严格,只要交易价格异常且存在债务超过情形,即可因存在债权诈害行为的高度盖然性而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权 债权诈害行为 明显不合理价格 一般经营者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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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之否证 被引量:3
3
作者 景光强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5期103-109,共7页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究竟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并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成权 形成判决 形成力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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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及其法律保护——《物权法》出台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问题的再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景光强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314-320,共7页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会引起许多矛盾和冲突,立法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必须为其提供通畅的救济渠道。另外,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会引起许多矛盾和冲突,立法应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要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必须为其提供通畅的救济渠道。另外,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克服的弊端,法律上应当提供复数的农地经营模式以供农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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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的应然与实然——兼评《物权法》关于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被引量:1
5
作者 郭英华 景光强 《创新》 2008年第5期61-64,共4页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我们国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我国的城...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我们国家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我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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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型担保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2
6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14-23,共10页
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有抵押说、让与担保说、后让与担保说、买卖说、代物清偿预约说等多种不同观点,不同解释路径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认识。买卖型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亦不能完全排除个案中可能存在买卖和抵债... 关于买卖型担保的性质,有抵押说、让与担保说、后让与担保说、买卖说、代物清偿预约说等多种不同观点,不同解释路径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认识。买卖型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借款提供担保,但亦不能完全排除个案中可能存在买卖和抵债的真实意图,司法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判断,不能以主观臆断代替当事人意思。在现有实在法、主流裁判观点框架内,买卖型担保的担保功能不容高估,其效力也要接受流担保禁止规则和代物清偿要物说的检验。在解释上,应顺应代物清偿契约诺成化、流担保禁止规则缓和的发展趋势,承认买卖型担保的效力。在立法上,应明确承认诺成性以物抵债协议和流担保条款的效力,同时赋予当事人撤销权以克服流担保条款的不足。若立法上作此规定,债权人就无须通过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和抵债的目的,买卖型担保因此会逐渐萎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让与担保 流担保条款 代物清偿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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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的应然与实然——兼评《物权法》关于城市土地权利体系立法的成功与不足
7
作者 余承文 景光强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310-314,共5页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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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性质辨析——对采光权物权性质的质疑
8
作者 郭英华 景光强 《时代人物》 2008年第6期117-118,共2页
对采光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是一种物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对采光权的概念和物权的性质的错误认识而得出的一个错误的结论。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种观点的谬误之处进行纠正。
关键词 采光权 物权 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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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被引量:5
9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5-55,共11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其裁判规范意义不容高估,司法适用中需结合《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作出具体判定。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能否约束受让人,应当结合约定是否登记、抵押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受让人主观状况等作出认定。《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应为价金物上代位之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物上代位和物上追及的选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位 限制转让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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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中请求原定给付的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0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68-77,共10页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之时,债务履行多已陷于迟延,债权人利益有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应赋予债权人特定条件下请求原定给付的权利。关于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的条件,可类推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同时适度克减合同解除事由...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达成之时,债务履行多已陷于迟延,债权人利益有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应赋予债权人特定条件下请求原定给付的权利。关于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的条件,可类推适用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同时适度克减合同解除事由的严厉程度,确保债权人在新给付履行出现障碍时及时从原定给付受偿。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不以解除以物抵债协议为前提。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债的关系不失同一性,原债的担保不因此而消灭,但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请求原定给付的,其所受领的有瑕疵的新给付标的物应予返还,此种返还不同于不当得利返还及合同解除恢复原状之返还,可从《合同法》第111条关于更换之规定寻求请求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新债清偿 新给付 原定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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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
11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33-41,共9页
《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习惯一般法源效力,顺乎历史潮流。作为事实的习惯与作为法源的习惯(习惯法)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区分习惯和习惯法在司法实务中不具实益。习惯在解释法律行为、解释成文法、填补成文法漏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习惯一般法源效力,顺乎历史潮流。作为事实的习惯与作为法源的习惯(习惯法)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区分习惯和习惯法在司法实务中不具实益。习惯在解释法律行为、解释成文法、填补成文法漏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惯在我国民法中处于补充法源地位,但在特定情况下优先于成文法而适用。作为一般法的制定法与作为特别法的习惯发生冲突时,不能一概排除习惯的适用,如果构成隐含漏洞,须依习惯填补漏洞。在填补成文法漏洞方面,类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优先于依习惯的填补方法,而习惯优先于依民法基本原则的填补方法。无论是作为事实的习惯还是作为法源的习惯,均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并举证,在当事人没有主张时,法官亦有依职权主动查明习惯法源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惯 习惯法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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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微 被引量:1
12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65-77,共13页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其效果是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取得无负担所有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和正常经营承租人,其效果体现为实现抵押权时的带租拍卖,即便对于恶意承租人,如果租赁关系不影...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其效果是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取得无负担所有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承租人和正常经营承租人,其效果体现为实现抵押权时的带租拍卖,即便对于恶意承租人,如果租赁关系不影响抵押权实现,也应当带租拍卖。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后续担保物权的关系适用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无须考虑担保物权人主观状况。权利冲突导致必有一方取得优先受偿权,按债权比例受偿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不发生对抗关系,与查封债权之间的关系参照适用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享有破产别除权,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的抵押登记可被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受让人 承租人 担保物权人 查封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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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13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1-12,共12页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了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第2款规定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看,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为形成诉权,由此无法推导出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及赔偿责任。从法效果来看,根据《民法... 《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规定了质权人的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第2款规定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上看,出质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为形成诉权,由此无法推导出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义务及赔偿责任。从法效果来看,根据《民法典》第437条第1款,出质人仅凭自己的意思即可消灭质权、避免损失,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足以保护出质人利益,规定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赔偿责任实质上是把出质人因怠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须自行承担的损失转嫁给了质权人,在利益衡量上显非妥适。司法实务中应充分运用法律解释手段,尽量压缩《民法典》第437条第2款之适用空间,将其不利影响控制在合理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权请求权 怠于行使权利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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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邹平县无公害蔬菜的种植与生产
14
作者 景光强 《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6年第35期13-14,共2页
邹平县焦桥镇地处黄河下游平原地带,土地肥沃,光照、温度适宜,无霜期长、农业资源丰富,适宜多种无公害蔬菜生长。本镇利用土地广、多肥沃,水源充沛的条件,着力建设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业产业格局。
关键词 推广生产 无公害蔬菜 邹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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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
15
作者 景光强 《河南农业》 2016年第23期124-124,共1页
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作为黄河三角洲生态农业发展的主战场,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抓住机遇,乘胜而上,以新思维、新机制和新举措的创新精神,求真务实,以加快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步伐.
关键词 三角洲 上农下鱼 生态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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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好人免责条款”的评析与适用 被引量:21
16
作者 景光强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72-79,共8页
《民法总则》第184条对鼓励见义勇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紧急救助一律免责有违基本法理、学界通说和国际惯例,利益衡量明显失衡,负面效果不容低估。《民法总则》第184条不构成法律漏洞,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衡诸各方利益,兼... 《民法总则》第184条对鼓励见义勇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紧急救助一律免责有违基本法理、学界通说和国际惯例,利益衡量明显失衡,负面效果不容低估。《民法总则》第184条不构成法律漏洞,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衡诸各方利益,兼采学理通说和比较法上的成熟经验,充分运用限缩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等方法,对"好人免责条款"作出妥当解释,尽量限缩《民法总则》第184条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好人免责条款 紧急救助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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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解释论——重新审视《物权法》第24条 被引量:9
17
作者 景光强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3-49,共7页
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并具有公示效力。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没有赋予登记以绝对公信力,实践中应结合登记和占有状况综合考察其权属状态。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和抵押权,但依其性质可以设... 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并具有公示效力。物权法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没有赋予登记以绝对公信力,实践中应结合登记和占有状况综合考察其权属状态。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和抵押权,但依其性质可以设立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也应当对特殊动产用益物权作出明确规定。善意第三人主要是指善意物权关系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债权人,不包括债务人。特殊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构成要件宜从严掌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对抗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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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以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合理配置为主线 被引量:8
18
作者 景光强 《私法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34-52,共19页
目次一、引言二、重构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重构基础: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再审视四、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五、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六、结语一、引言抵押物转让规则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难题。长期以来,关于... 目次一、引言二、重构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重构基础: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效力的再审视四、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五、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重构六、结语一、引言抵押物转让规则是担保物权领域的难题。长期以来,关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世界各国也发展出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受让人 抵押人 《物权法》 抵押权人 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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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案件的裁判路径与改进方向 被引量:4
19
作者 景光强 《私法研究》 2020年第1期-,共22页
目次一、以物抵债案件现有裁判思路概览二、代物清偿裁判路径之方法论检讨三、买卖合同裁判路径质疑——最高法院第72号指导案例评释四、新债清偿裁判路径检讨——(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五、代结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案... 目次一、以物抵债案件现有裁判思路概览二、代物清偿裁判路径之方法论检讨三、买卖合同裁判路径质疑——最高法院第72号指导案例评释四、新债清偿裁判路径检讨——(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判决评释五、代结语: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以物抵债案件的应然裁判思路一、以物抵债案件现有裁判思路概览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以物抵债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思路多有变化。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相关裁判为例,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与效力的认识,大致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路径 最高法院 裁判标准 代物清偿 以物抵债 裁判思路 债务清偿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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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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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景光强 《人民司法》 2017年第29期76-81,共6页
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2009年8月12日,王军和李睿在通州区建设委员会... 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期限为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2009年8月12日,王军和李睿在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李睿要求王军偿还借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2009年 效力 性质 房屋抵押 签订协议 登记手续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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