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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将助力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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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广毅 《中国自行车》 1996年第2期17-17,共1页
苏州市公安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廿日起。将助力车纳入非机动车行列,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含进口助力车)公安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助力车的定义: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时速不超过24公里/... 苏州市公安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廿日起。将助力车纳入非机动车行列,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含进口助力车)公安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助力车的定义:发动机排量不大于36毫升、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并具备脚踏驱动功能的两轮车。 规定要求助力车销售部门须严格按《目录》要求,保障进货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助力车 生产企业 产品目录 机动车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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