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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独立规制及原则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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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兰州学刊》 CSSCI 2024年第7期115-126,共12页
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 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契机以特别法路径规制。国家股东具备行政的自主权、表意的代议代理性、信用的超然性,依次对国企的公司目的、代理问题以及社会责任承担标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国企与私企在社会责任承担机理方面的本质差异。宏观来看,国企是国家而非法律或经济的产物,《企业国有资产法》宜以任意性规范赋权国家股东自决公司目的,否则致国企事实所有者的利益被法律不当干涉。除外的是,因国家股东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表决中不占有主动权,应强制规范其社会责任目标的设定。微观层面,宜进一步重视外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妥当安排,通过强化国家股东控制权的维度增进国企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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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以公司法律监管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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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66-175,192,共11页
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 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利益失衡风险,防止企业家精神条款现实目的发生偏离。企业家精神条款所蕴含的个体主义价值表达要求新《公司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以商人自治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应以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个体主义价值为引领,对公司法律监管规范作出如下解释适用:其一,缓和董监高及双控人的法律强制监督,回归公司自决和市场引导;其二,对决议不成立情形遵循实质审查标准;其三,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建立更为具化的要件审查标准,从保护弱势股东转向保护被压迫股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 董监高责任 决议不成立 股东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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