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2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独立规制及原则建构
1
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兰州学刊》
CSSCI
2024年第7期115-126,共12页
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
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契机以特别法路径规制。国家股东具备行政的自主权、表意的代议代理性、信用的超然性,依次对国企的公司目的、代理问题以及社会责任承担标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国企与私企在社会责任承担机理方面的本质差异。宏观来看,国企是国家而非法律或经济的产物,《企业国有资产法》宜以任意性规范赋权国家股东自决公司目的,否则致国企事实所有者的利益被法律不当干涉。除外的是,因国家股东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表决中不占有主动权,应强制规范其社会责任目标的设定。微观层面,宜进一步重视外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妥当安排,通过强化国家股东控制权的维度增进国企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下载PDF
职称材料
《公司法》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以公司法律监管为重点
2
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66-175,192,共11页
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
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利益失衡风险,防止企业家精神条款现实目的发生偏离。企业家精神条款所蕴含的个体主义价值表达要求新《公司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以商人自治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应以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个体主义价值为引领,对公司法律监管规范作出如下解释适用:其一,缓和董监高及双控人的法律强制监督,回归公司自决和市场引导;其二,对决议不成立情形遵循实质审查标准;其三,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建立更为具化的要件审查标准,从保护弱势股东转向保护被压迫股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
董监高责任
决议不成立
股东权利滥用
原文传递
题名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独立规制及原则建构
1
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4年第7期115-126,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0)。
文摘
我国国企社会责任治理规范存在实用主义、规范主义及功能主义三个维度的实践和理论问题,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法律需求被忽视。《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主体合并式立法抹杀了国企社会责任治理的特殊性,应当借助《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订契机以特别法路径规制。国家股东具备行政的自主权、表意的代议代理性、信用的超然性,依次对国企的公司目的、代理问题以及社会责任承担标准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导致国企与私企在社会责任承担机理方面的本质差异。宏观来看,国企是国家而非法律或经济的产物,《企业国有资产法》宜以任意性规范赋权国家股东自决公司目的,否则致国企事实所有者的利益被法律不当干涉。除外的是,因国家股东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表决中不占有主动权,应强制规范其社会责任目标的设定。微观层面,宜进一步重视外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妥当安排,通过强化国家股东控制权的维度增进国企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公司法》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以公司法律监管为重点
2
作者
冉克平
曹蔚轩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66-175,192,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AZD030)。
文摘
企业家精神就是市场活力,是社会创新驱动力。企业家精神条款是落实我国市场体制方略的法律表达,亦是填补《公司法》内在体系的理性价值。新法适用中,应当充分激活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避免法律监管规范孤立适用所造成的新一轮利益失衡风险,防止企业家精神条款现实目的发生偏离。企业家精神条款所蕴含的个体主义价值表达要求新《公司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以商人自治作为公司治理核心。应以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个体主义价值为引领,对公司法律监管规范作出如下解释适用:其一,缓和董监高及双控人的法律强制监督,回归公司自决和市场引导;其二,对决议不成立情形遵循实质审查标准;其三,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建立更为具化的要件审查标准,从保护弱势股东转向保护被压迫股东。
关键词
企业家精神
新《公司法》
董监高责任
决议不成立
股东权利滥用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的独立规制及原则建构
冉克平
曹蔚轩
《兰州学刊》
CSSCI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公司法》企业家精神条款的价值引领功能——以公司法律监管为重点
冉克平
曹蔚轩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