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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丁香烟案执行争端问题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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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知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360-374,共15页
在美国一丁香烟案的执行程序中,印尼提出了授权中止减让的请求。对此,美国紧紧抓住贸易利益不能凌驾于公共健康利益的论点,提出诸多驳回印尼授权报复的新思路和论证角度。该案首次将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执行程序,引发制度反思。未来... 在美国一丁香烟案的执行程序中,印尼提出了授权中止减让的请求。对此,美国紧紧抓住贸易利益不能凌驾于公共健康利益的论点,提出诸多驳回印尼授权报复的新思路和论证角度。该案首次将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纳入执行程序,引发制度反思。未来要想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授权DSU第22.6条项下的仲裁庭主导各方达成补偿协议。美国充分利用DSU规则空白和模糊之处加以创造性解释以维护本国利益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程序 报复制度 贸易利益 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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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职业卫生工作与内地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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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知 郑爱华 韩四强 《卫生政策》 2005年第1期55-56,共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为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有效保护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职防院所、职业卫生科室依照法律赋予的有关权利对辖区的厂矿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由于种种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为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有效保护接触有害因素作业工人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职防院所、职业卫生科室依照法律赋予的有关权利对辖区的厂矿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由于种种原因影响,全国职业卫生(劳动卫生,下同)工作开展并不平衡,特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下同)职防工作的开展比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下同)容易得多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卫生工作 有害因素 科室 劳动卫生 作业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厂矿企业 内地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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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部分厂矿噪声作业人员听力检测结果与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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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喜 曾建知 +1 位作者 张颖 韩四强 《职业与健康》 CAS 2007年第2期98-99,共2页
目的了解深圳市部分厂矿企业在岗噪声作业人员及上岗前工人听力损伤情况。方法用VO-522型电测听仪对接触和准备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检测,在岗期间噪声作业工人检测多在厂区,现场离噪声源较远、环境较安静的地方进行;就业前职业禁忌证检... 目的了解深圳市部分厂矿企业在岗噪声作业人员及上岗前工人听力损伤情况。方法用VO-522型电测听仪对接触和准备接触噪声的工人进行检测,在岗期间噪声作业工人检测多在厂区,现场离噪声源较远、环境较安静的地方进行;就业前职业禁忌证检测在隔音室内进行。结果两组检测资料显示,噪声的职业危害与年龄和性别无关;在岗期间接噪组听力下降随着接触噪声工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χ2=21.99,P<0.01))。在岗期间组和就业前组听力下降率,两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06,P<0.05)。结论噪声对作业工人听力有损伤。现场电测听检测既方便了企业的生产,又提升了职防工作的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场 电测听检测 职检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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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数字存在的投资适格性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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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知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7-105,共19页
跨国数字存在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为依托将资本投入他国、取得数据及其衍生权益等资产的控制和管理权并在东道国以纯数字或数字和实体商业机构混合形态运营的新型商业存在。国际投资条约可作为规制跨国数字存在的基础法律框架。根据国际... 跨国数字存在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为依托将资本投入他国、取得数据及其衍生权益等资产的控制和管理权并在东道国以纯数字或数字和实体商业机构混合形态运营的新型商业存在。国际投资条约可作为规制跨国数字存在的基础法律框架。根据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的定义,数据及其衍生权益属于投资资产,以此为基础的跨国数字存在整体上可被视为适格投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可适用性。当前,投资协定出现引入数字规则的趋势,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数字规则呈现出“亚太模式”与“欧盟模式”,且有大量包含数字规则和投资规则的新近协定将两者挂钩,明确了跨国数字存在的投资适格性。我国应统筹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据我国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塑造适用于跨国数字存在规制的国际投资规则和数字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国数字存在 投资适格性 数据权益 国际投资规则 国际数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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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规制权审查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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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知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年第4期24-41,共18页
具有公法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常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制权审查。但国际投资条约大多没有关于规制权的规定,仲裁庭缺乏审查基础,同时也未能发展出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结构化的审查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将例外条款以及投资待遇标准隐含例外作为... 具有公法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常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制权审查。但国际投资条约大多没有关于规制权的规定,仲裁庭缺乏审查基础,同时也未能发展出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结构化的审查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将例外条款以及投资待遇标准隐含例外作为审查基础,借用了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善意审查、裁量余地原则或客观评估等审查标准,以及比例分析或最低限制替代等审查方法。经比较,国际投资仲裁庭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适度遵从"之审查标准,以及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分析步骤的审查方法,以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推理质量和裁决的一致性,推动国家规制权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这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可能引发两者冲突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规制权 审查基础 审查标准 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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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中的规制权规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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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建知 《国际经济法学刊》 CSSCI 2020年第1期94-112,共19页
引入规制权规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条约(IIAs)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之改革的核心之一。传统IIAs忽视规制权,相关规则或阙如或简陋,引发了大量争议。新一代IIAs引入了多样化的规制权规则,但其法律性质仍不清晰,也尚未形成完整的规... 引入规制权规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条约(IIAs)平衡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之改革的核心之一。传统IIAs忽视规制权,相关规则或阙如或简陋,引发了大量争议。新一代IIAs引入了多样化的规制权规则,但其法律性质仍不清晰,也尚未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根据法律性质,规制权规则可分为三类:积极规则澄清、范围条款和违法阻却事由。新一代IIAs只有将可兼容的规制权规则结成有机体系且与传统条约实体义务规则相协调,才能实现平衡之改革目标。这种方案亦符合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的利益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制权规则 法律性质 类型 体系构建 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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