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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义务视角下的刑事举证责任——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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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隽 曾彦雅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64-68,共5页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与其所负客观义务相冲突。通过解释方法明确限定第51条的刑事举证责任概念,指明检察官对有罪事实、罪重事实的提出证据责任来源于国家职能,提出罪轻事实的要求则来源于客观义务。对同一罪轻事实同时设定来自控方与辩... 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与其所负客观义务相冲突。通过解释方法明确限定第51条的刑事举证责任概念,指明检察官对有罪事实、罪重事实的提出证据责任来源于国家职能,提出罪轻事实的要求则来源于客观义务。对同一罪轻事实同时设定来自控方与辩方的两种举证责任,不仅有违诉讼法理,还普遍性地违反了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心理。将提出罪轻证据的责任视为控方举证责任的一部分还会造成与辩方主观证明责任的混同。重构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核心在于将其限定为纯粹量刑事实的提出义务,不受"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的限制及控辩两方立场对立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客观义务 行为责任 纯粹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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