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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前的担保债务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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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德雷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60-,39,共2页
1995年4月,某乡镇集体企业——食品厂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另一集体企业——模具厂愿意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97年1月,担保人——模具厂申请转制,经有关部门和县体改委审批,其主管机关——镇政府于1997... 1995年4月,某乡镇集体企业——食品厂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另一集体企业——模具厂愿意以其全部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97年1月,担保人——模具厂申请转制,经有关部门和县体改委审批,其主管机关——镇政府于1997年5月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企业资产转让给骆某等,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申请转制时,模具厂没通知信用社,也未将为食品厂提供担保之事进行申报。有关部门在审计时也忽略了此项担保债务。97年6月20日,食品厂欠信用社已逾期的借款本息37万余元,无力偿还。信用社为此起诉食品厂要求还借款,并要模具厂承担担保责任。模具厂以已经改制、法人代表、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均发生变化而拒绝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由镇政府承担37万元的赔偿责任。镇政府不服判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度重视 信用社 债务问题 模具 食品厂 担保债务 镇政府 担保法 乡镇集体企业 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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