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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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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丽迪尔·阿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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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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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科技信息》
2020年第2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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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迅速发展起来,不仅使文化、艺术等领域发生了变化,甚至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仍处在辅助工具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的性质怎样确定、著作权是否存在依旧是不确定的。人工智能只能被视为人们使用的对象和工具,不能被指定为与人有同等地位的法律主体。基于这一前提,人工智能产品应该被用作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并根据当前著作权对作品的构成要素判断其原创性。在人工智能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所有权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理。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使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作者(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其他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文章对此展开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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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著作权
辅助工具
人工智能生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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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pyright
auxiliary tool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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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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