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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过性的要素增减与构造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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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荣春 朱俊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第6期60-69,共10页
在故意和过失之外,犯罪动机应该被赋予法定的罪过要素地位。同时,在过失犯理论发展演变的隐喻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越来越阻碍社会进步及其所需的人性自由,故其应退出罪过性领域。罪过性存在着“知欲构造”,且其“知欲构造”是形成... 在故意和过失之外,犯罪动机应该被赋予法定的罪过要素地位。同时,在过失犯理论发展演变的隐喻之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越来越阻碍社会进步及其所需的人性自由,故其应退出罪过性领域。罪过性存在着“知欲构造”,且其“知欲构造”是形成于心理事实→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期待可能性这一从事实到价值,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递进,故“三元递进”也是罪过性的构造性描述。罪过性的构造性有力地说明:不仅犯罪构成论体系本身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认知系统,而且罪过性本身也是一个逻辑递进的认知系统。通过“知欲构造性”和“三元递进性”来描述罪过性,将使得刑法学中的责任理论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与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过性 犯罪动机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违法性认识 知欲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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