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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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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楠高 朱利.l.艾略斯 爱德华.J.帕尔 《研究生法学》 1996年第2期47-52,共6页
Ⅰ引言美国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他人提供的贿赂和不正当的偿金的行为一般规定在联邦法典(USC)第十八章第201条和第666条。两个法条相比较,前者容量大,它规定公务员收受或要求他人提供贿赂或不正当偿金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后者则是近年来作... Ⅰ引言美国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他人提供的贿赂和不正当的偿金的行为一般规定在联邦法典(USC)第十八章第201条和第666条。两个法条相比较,前者容量大,它规定公务员收受或要求他人提供贿赂或不正当偿金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后者则是近年来作的补充规定,它认为只有公务员接受了他人的贿赂,或者对方允诺了公务员的贿赂要求才应负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公务员 受贿罪 公务行为 价值物 刑事责任 贿赂 美国政府 被告人 地方政府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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