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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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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1期49-50,52,共3页
人工授精这一新生殖技术,早巳被英,美、法,意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对这一新生殖技术的采用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较快。自1981年以来,我国相继有17个省市建立了人工冷冻精子库和人工授精专科门诊。就上海市而言,现有人工冷冻精子库及进... 人工授精这一新生殖技术,早巳被英,美、法,意等发达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对这一新生殖技术的采用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较快。自1981年以来,我国相继有17个省市建立了人工冷冻精子库和人工授精专科门诊。就上海市而言,现有人工冷冻精子库及进行人工授精专科门诊就有5个医疗单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殖技术 冷冻精子 婚姻家庭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男性不育 生理缺陷 该法院 收养关系 违反法律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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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方六不满”庭审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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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荀志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2年第3期46-47,64,共3页
笔者适遇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颇有影响的诈骗团伙案件。检察院指控十名同案被告人于1989年至1990年2月,在闹市地段或其它区域,用垃圾、假外烟等物,以调包的方式设置骗局,先后作案几十次,诈骗大量外烟和国产香烟,价值人民币数万元。
关键词 同案被告人 证据充分 犯罪事实 公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法庭辩论 方式设置 法庭调查 庭审活动 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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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劳改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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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1期23-23,共1页
近几年来,我国劳改机关也受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对劳改机关的性质是否仍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性质问题发生了怀疑,以致在劳改立法的草稿上要不要明确规定劳改机关是“专政工具”的性质问题也存在分歧。也有人提出劳改机关“既... 近几年来,我国劳改机关也受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对劳改机关的性质是否仍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根本性质问题发生了怀疑,以致在劳改立法的草稿上要不要明确规定劳改机关是“专政工具”的性质问题也存在分歧。也有人提出劳改机关“既是执行机关,又是特殊学校、特殊企业”,“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是政治和经济的综合体”,“是监狱、学校、工厂(农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改机关 执行机关 政治实体 资产阶级自由化 职能任务 国家政权 强制措施 尖锐复杂 破坏活动 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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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出监犯教育改造的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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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冯平 袁德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3期30-31,41,共3页
出监犯是指在劳动改造机关服刑改造即将刑满,余刑在三个月左右的罪犯。罪犯在劳改机关直接改造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即:初期阶段(入监教育)、中期阶段(常规改造),后期阶段(出监教育)。将出监犯集中起来单独编队(组),根据劳改机关改造罪犯... 出监犯是指在劳动改造机关服刑改造即将刑满,余刑在三个月左右的罪犯。罪犯在劳改机关直接改造一般经过三个阶段,即:初期阶段(入监教育)、中期阶段(常规改造),后期阶段(出监教育)。将出监犯集中起来单独编队(组),根据劳改机关改造罪犯的目的要求,及出监犯的特点,进行专门的出监教育,是整个改造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改造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重视和尽量搞好出监教育,为社会输送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监教育 教育改造 改造质量 入监教育 劳改机关 目标管理 长刑 上海市监狱 监外劳动 监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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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我国权力机关上级和下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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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林汉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89年第1期32-35,共4页
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究竟有没有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如果有,那又是怎么样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还是监督关系,指导关系?对这些关系到国家体制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并能正确地处理,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发挥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中究竟有没有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如果有,那又是怎么样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还是监督关系,指导关系?对这些关系到国家体制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并能正确地处理,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 监督关系 人民当家作主 指导关系 地方组织法 领导关系 地方性法规 原选举单位 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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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既杀人又抢劫的案件如何定罪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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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娱斋 《法学》 1982年第10期16-20,共5页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实施了杀人又进行了抢劫的案件,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并罚,是有争论的.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我认为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具...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既实施了杀人又进行了抢劫的案件,是以一罪论处,还是以数罪并罚,是有争论的.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我认为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凡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刑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就应当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其理由如下:第一,实施了杀人又进行抢劫的,是明显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这类犯罪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事先预谋,先实施杀人,后进行抢劫;二是事先虽未预谋,但在一定情况下突然起犯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 数罪并罚 致人死亡 犯罪行为 具体分析 司法实践 刑法规定 刑法理论 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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