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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力以赴把函授学校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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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平山 《会计之友》 1985年第3期6-7,5,共3页
山西会计函授学校是为了使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科学地进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培养会计人才而创办的一所学校。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它将起到有益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它办好。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 山西会计函授学校是为了使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科学地进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培养会计人才而创办的一所学校。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它将起到有益的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它办好。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九条指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既有现代化的经济、技术知识,又有革新精神,勇于创造,能够开创新局面的经济管理人才,特别是企业管理干部。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经济管理干部队伍的状况同这个要求很不适应。”目前尤其是财会人才比较缺乏,这同新形势很不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函授学校 财会人才 经济管理人才 创新局面 管理干部队伍 企事业单位 财会人员 改善经营 技术知识 革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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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初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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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平山 《法学研究》 1981年第6期23-28,共6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嘱遗产的继承。据考古时,遗嘱并非各古国所共存。如印度、希腊古代均无遗嘱继承制度;雅典旧法禁止遗嘱;索伦之时仅限于无...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嘱遗产的继承。据考古时,遗嘱并非各古国所共存。如印度、希腊古代均无遗嘱继承制度;雅典旧法禁止遗嘱;索伦之时仅限于无子者得立遗嘱;斯巴达也在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始行遗嘱之制;罗马建国之初亦然,直至十二铜表法出,才见"遗嘱"两字于立法。故法定继承之语出自罗马。法定继承的概念虽自罗马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继承 死者 卑亲属 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权 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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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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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平山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51-55,共5页
现代法制,均分诈欺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在兼有民事性质与刑事性质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即设有刑罚的规定。不过大量的由诈欺引起的法律问题,还是属于民事性质的。从法理上对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 现代法制,均分诈欺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在兼有民事性质与刑事性质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的办法。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即设有刑罚的规定。不过大量的由诈欺引起的法律问题,还是属于民事性质的。从法理上对民事诈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对于维护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民事立法,巩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民事诈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表示,使他人陷于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因此,民事诈欺不同于一般的骗人行为。一般骗人行为虽有虚假的表意,但没有骗取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意思。如某甲为开玩笑,以某电影院放映新片的虚构事实告诉乙,乙信以为真,结果赶至电影院才知道受骗。此时,即使乙因此误工而受有损失,也不能认甲之行为为诈欺。而假如甲以转让电影票为目的而罔告乙,乙信而受让,则甲之行为应为民事上之诈欺。因此,必须把两者加以区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民事活动 表示行为 相对人 民事诈欺 民法规定 法律性质 可撤销法律行为 事实错误 表意人 某乙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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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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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平山 《法学研究》 1982年第6期38-43,共6页
在接触这个题目的时候,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对于"遗嘱"和"继承"的观念,古代人和现代人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甚至存在着重要的分歧。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遗嘱继承会最初发生在一个古老的家族世袭制国家——罗马。遗... 在接触这个题目的时候,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对于"遗嘱"和"继承"的观念,古代人和现代人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甚至存在着重要的分歧。否则,我们就不能理解为什么遗嘱继承会最初发生在一个古老的家族世袭制国家——罗马。遗嘱继承是后起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该法第五表第三条明文规定:"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的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至于其发生的原因,历来法学家都是有不同见解的。但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继承 罗马人 继承(法律) 遗嘱人 法定继承人 特留份 应继份 继承份额 继承权 财产权 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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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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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平山 《法学研究》 1987年第4期81-85,共5页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其主要区别是:一、第二顺序继...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其主要区别是:一、第二顺序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第二顺序继承是按人继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 未成年人 间接继承 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 代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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