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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廉政法》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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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槿红 陈泽水 刘章烈 《理论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9期18-19,共2页
确立《廉政法》责任主体,要明确几个区别:行政类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区别;“社会公务”与刑法上“公务”的区别;公务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公务与劳务的区别;公务组织与公务人员的区别。
关键词 主体范围 廉政 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 责任主体 刑事立法 行政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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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廉政法》责任主体必须突破的几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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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宁 朱槿红 《理论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32-33,共2页
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突破传统观念,特别要在《廉政法》的责任主体确立上有所创新。
关键词 廉政建设 责任主体 确立 突破 传统观念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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