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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未标注配料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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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禹宁 《质量与市场》 2013年第11期78-79,共2页
A市质监局于2013年7月对辖区内大米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B公司2013年7月6日生产的大米产品在标签上未标注配料表。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 A市质监局于2013年7月对辖区内大米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B公司2013年7月6日生产的大米产品在标签上未标注配料表。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注内容 预包装食品 配料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大米加工企业 单一 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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