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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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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李龙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6-64,共9页
人工智能(即AI)不是法律主体的讨论,是AI作为客观存在进入和体现在法学、法律中的起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到"谁"有权利要求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法律的视野中,而且进一步看,这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和法律以何种态度对待该... 人工智能(即AI)不是法律主体的讨论,是AI作为客观存在进入和体现在法学、法律中的起点。法律主体的界定,不仅关系到"谁"有权利要求以主体的身份出现在法律的视野中,而且进一步看,这也关系到国家、社会和法律以何种态度对待该主体。人,或法律主体,依法拥有、使用、收益包括有体物、无体物的物权权利,而物作为法律客体的存在不享有此等权利。AI,鉴于其高度智能化的特征,其进入法律规范的身份地位是物,决定了其后与其有关的任何法律现象和难题的思考方式和解决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法律主体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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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的国家监察委:通过党内法规的政治机关法治化路径初探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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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李龙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3期12-18,共7页
监察委和监察立法是党部署反腐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措施,但监察法草案具体条文多遭法律专家、学者质疑,加之新华社撰文称监察委为"政治机关",使焦点更加集中。监察委的法治化发展既涉及新时代背景下的反腐,也涉及应时代要求... 监察委和监察立法是党部署反腐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措施,但监察法草案具体条文多遭法律专家、学者质疑,加之新华社撰文称监察委为"政治机关",使焦点更加集中。监察委的法治化发展既涉及新时代背景下的反腐,也涉及应时代要求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转变治理模式的努力:党内法规的建设、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还涉及党作为中华民族先锋队领导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改革主线是明确的:党作为执政党,在通过党内法规规范权力运行后,将政治机关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时代 监察委 政治机关 党内法规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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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家事代理:身份权与财产权益冲突的解决路径——从案例和司法解释出发设计民法分则家事代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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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李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2期15-26,共12页
夫妻作为民事主体,若内部关系不明晰,对外交易的学理构建和司法适用虽有重大创新,但总归是隔靴搔痒。学界一方面将关注点集中在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上,另一方面对夫妻对外交易关系中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解决夫妻对外交... 夫妻作为民事主体,若内部关系不明晰,对外交易的学理构建和司法适用虽有重大创新,但总归是隔靴搔痒。学界一方面将关注点集中在人身权中的人格权上,另一方面对夫妻对外交易关系中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解决夫妻对外交易问题的核心,在于认清夫妻间身份权的特殊性。家事代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沟通夫妻身份权及对内、对外的财产权益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对夫妻间的家事代理进行制度设计。在此规定下,包括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才可能全面地认知夫妻对外交易的复杂性,进而做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权 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对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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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地位的法治辨析——从规范的角度分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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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李龙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3-129,共7页
学界论述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时,时常将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与其实践交叉论述,多没有从规范法学角度去做正本清源的分析,不能在基础理论层面对此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有必要从规范分析方法出发,以法律主体等基本概... 学界论述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时,时常将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与其实践交叉论述,多没有从规范法学角度去做正本清源的分析,不能在基础理论层面对此做出清晰的界定。因此,有必要从规范分析方法出发,以法律主体等基本概念为理论着眼点,论证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此逻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与法治间的关系便可进一步廓清,党内法规的规范化亦可循此路径进行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内法规 法治 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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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70年以来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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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龙 朱程斌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4期1-10,共10页
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二者效力和地位是伴随着革命和改革任务而产生相应变化的,总体上政策引领着法律的建设,并向注重法治(制)的方向发展。但具体运行中,二者具有对立性。由于政策在中国语境下具有法的部分功能... 党的政策和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学的基础性问题。二者效力和地位是伴随着革命和改革任务而产生相应变化的,总体上政策引领着法律的建设,并向注重法治(制)的方向发展。但具体运行中,二者具有对立性。由于政策在中国语境下具有法的部分功能,政策在革命或改革中起先导作用,在于突破既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和保护既有的革命或改革成果。二者这种对立性,借由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展最终统一,并逐渐向相互独立的趋势演进。一方面,党的政策从代替法律统治和管理社会,转向党通过政策指导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法治途径发挥政策作用,党的政策逐渐从规范的地位退出,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规范性地位得以凸显。另一方面,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随着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随着改革遵循法治先行,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也将程序化、规范化,党的政策在法治体系中得以规范化并指引法律的立改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党的政策 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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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字人格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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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82-90,共9页
网络世界“产生了危及人格的新的危险类型”,现有的由家庭人格、民事人格和政治人格组成的人格理论不能应对这一危险。“新的危险类型”指的就是数字人格,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将之归入民事人格——自然人概念中。数字人格... 网络世界“产生了危及人格的新的危险类型”,现有的由家庭人格、民事人格和政治人格组成的人格理论不能应对这一危险。“新的危险类型”指的就是数字人格,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却将之归入民事人格——自然人概念中。数字人格是在网络时空中形成的,是个人信息权利的有机结合和主体体现。数字人格拟制的基础在于:第一,政治人格、民事人格、家庭人格等法律人格概念不能涵盖构成数字人格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现有的《民法典》《刑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已经体现实质意义上的数字人格;第三,实践中已经存在数字人格。数字人格以“个人提供有限信息权”和“必要信息服务权”为核心,同时包含姓名和肖像保密权、身份证号保密权、生物识别信息保密权、住址保密权、电话号码保密权和轨迹信息保密权等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格 《个人信息保护法》 用户画像 信息权利 个人提供有限信息权 必要信息服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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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法人人格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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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9期12-21,共10页
人工智能(AI)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一切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开端。从学理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有作为法人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虽突破了生物人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的伦理基础,但从大众情感出发,也就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人工智能不能... 人工智能(AI)的法律地位是解决一切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开端。从学理和法律规范角度分析,人工智能有作为法人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虽突破了生物人自我意识和理性思考的伦理基础,但从大众情感出发,也就是从伦理角度考虑,人工智能不能被赋予生物人的法律人格。但赋予人工智能法人人格是可行的,有利于创设人设立法人目的的准确实现。不仅如此,赋予人工智能法人人格,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利,也有助于促进法学顺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潮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公司 法人 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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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电子人格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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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332-338,共7页
人格作为法律技术或法律概念,是抽象可分的,并不以全有或全无的状态存在。自然人虽然是最典型的法律人格拥有者,但不能以此标准要求所有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存在均具备所有自然人人格特征,其他具有法律人格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自然人人... 人格作为法律技术或法律概念,是抽象可分的,并不以全有或全无的状态存在。自然人虽然是最典型的法律人格拥有者,但不能以此标准要求所有的具有法律人格的存在均具备所有自然人人格特征,其他具有法律人格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与自然人人格有所区别。不能因为自然人人格是“白马”,就否认人格作为“马”的意义,更不能以此“白马”为准线推定“黑马”“五花马”非“马”。目前人工智能虽然不能拥有自然人所具有的伦理底色而被赋予自然人人格,但赋予其电子人格却是可行的。电子人格是为实现人工智能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与该特定目的相适应,在数量上低于自然人权利义务,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可以参考公司法人的归责方式。为使人工智能具有电子人格的基础,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以财产为基础的有限行为能力,并以代表人和代理人制度确保其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为保证其责任的承担,除财产责任制度外,可以按类别对其设定相应的保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人格 人格认定 法律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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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独立法律人格的构建 被引量:4
9
作者 朱程斌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4-132,共9页
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也体现在地区间司法裁判的巨大差异上。胎儿具有区别于自然人... 国内外对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人格权的界定存在诸多不统一之处,由此导致立法层面规则混乱。我国关于胎儿规定的不统一集中表现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上,也体现在地区间司法裁判的巨大差异上。胎儿具有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是其母亲。胎儿获得法律人格的价值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规范基础在于人格作为抽象概念具有可分性。因此,应考虑在胎儿发育不同时段赋予胎儿以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以此时段为标准附加享有权利的条件。未来我国《民法典》或司法解释应在考虑胎儿法律人格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以保护胎儿的正当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独立法律人格 人格权 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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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作为特殊物的研究 被引量:2
10
作者 朱程斌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13-122,共10页
阐释了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讨论和规制,认为强人工智能是特殊物,即使被拟制为法律主体,也是在特殊物基础上的拟制,必须从强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上的特殊物出发进行研讨。一方面,强人工智能的智能不同于人的智能,不具备理解人类道德、法律... 阐释了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的讨论和规制,认为强人工智能是特殊物,即使被拟制为法律主体,也是在特殊物基础上的拟制,必须从强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上的特殊物出发进行研讨。一方面,强人工智能的智能不同于人的智能,不具备理解人类道德、法律的能力;另一方面,智能是强人工智能获得法律上特殊物,而不是主体的依据;此外,人工智能的强弱之分是从主体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的。提出在强人工智能控制角度的基础上,对强人工智能的特殊地位,应考虑开发者、生产者、运营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各主体对强人工智能的控制力程度,并且对强人工智能的义务和责任分配,也应按照控制力大小确定,以确保由法律规定强人工智能的控制者范围,避免无人控制的强人工智能出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法律上的物 法律主体 智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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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身份权优于股东的身份权——兼论民法分则增加家事代理 被引量:2
11
作者 朱程斌 《时代法学》 2018年第4期87-93,共7页
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商法的私权范畴,其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配偶的同意,只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考量或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或以建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股权,而排斥夫妻身份所应包... 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属于商法的私权范畴,其股东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配偶的同意,只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种考量或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或以建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股权,而排斥夫妻身份所应包含的法定财产共有原则。身份权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应优于其他商事私权,司法实践以股权优于身份权的做法,从规范层面看,不合时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权利 家事代理 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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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因编辑人的刑事注意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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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时代法学》 2019年第4期66-73,共8页
基因编辑人有三重人格,即生物人人格、职业人格和基因编辑人人格,基因编辑人因基因编辑人人格负有刑事特殊注意义务。现有法律体系的适用对象是自然出生的人类和人组成的“单位”,不能从法律对自然出生的人设定的规则而当然的推导基因... 基因编辑人有三重人格,即生物人人格、职业人格和基因编辑人人格,基因编辑人因基因编辑人人格负有刑事特殊注意义务。现有法律体系的适用对象是自然出生的人类和人组成的“单位”,不能从法律对自然出生的人设定的规则而当然的推导基因编辑人所应负的刑法上的义务。因此,基因编辑人在义务承担上不应与自然出生的人类一致,刑事立法应设专门规定对基因编辑人予以规范。宜根据被编辑的基因,承认基因编辑人的生物人人格,参照职业人格设计基因编辑人人格,规定基因编辑人承担相应的特别注意义务,违背此特别注意义务的,应承担刑法上的不利后果。如对特殊疾病免疫者应定期去做体检,否则因其传染给他人自身免疫的疾病而导致该特定人或人群死伤的,应追究其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特殊注意 基因编辑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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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党内法规的机构改革——以国家监察委改革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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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27-32,48,共7页
机构改革不仅要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也需要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检验。将党内法规提升至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后,党内法规的建设不仅能够从法治层面给予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又能进一步为改革后的机构职能划定确定边界和规范指引,... 机构改革不仅要顺应新时代发展的需求,也需要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践检验。将党内法规提升至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后,党内法规的建设不仅能够从法治层面给予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又能进一步为改革后的机构职能划定确定边界和规范指引,还能通过党内新机构、新职能的试点和经验总结为机构改革提供实践样本。国家监察委的改革正是如此,即纪委通过党内法规促进各项监察试点工作顺利展开,在规范层面保障了监察立法和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改革提供合法性基础,为监察权力运行的规范性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改革 监察委 监察法草案 法治 党内监督 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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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介绍贿赂罪认定的一个误区——兼论《刑法修正案(九)》对介绍贿赂犯罪的修改 被引量:2
14
作者 朱程斌 阮防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87-91,共5页
生活中常出现介绍贿赂者通过介绍贿赂行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司法实践中多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按介绍贿赂罪定罪做不到罚当其罪,因而多以行贿罪课处该类行为。然而,介绍贿赂罪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有其自身存在的价... 生活中常出现介绍贿赂者通过介绍贿赂行为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司法实践中多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按介绍贿赂罪定罪做不到罚当其罪,因而多以行贿罪课处该类行为。然而,介绍贿赂罪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不能构成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尽管当前介绍贿赂的行为有着越来越职业化、牟利化的趋势,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介绍贿赂罪的处罚足以震慑和打击该类犯罪活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刑制罪 介绍贿赂罪 共犯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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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研究
15
作者 朱程斌 曹文兵 《信息资源管理学报》 CSSCI 2022年第6期123-132,共10页
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是从私法角度进行的,应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和职责。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和归纳演绎法,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概念出发,确定个人信息中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了有哪些国... 我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主要是从私法角度进行的,应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和职责。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和归纳演绎法,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概念出发,确定个人信息中个人隐私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了有哪些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研究认为,应立法确定个人隐私的范围、确定处理个人隐私的程序、成立相应的部门专门统筹监督管理个人隐私的处理、明确泄漏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用以增强国家机关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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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介绍型犯罪
16
作者 朱程斌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2期160-162,共3页
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介绍型犯罪认定为具体犯罪的共犯,甚至将刑法明文规定的介绍类犯罪认定为具体罪的共犯,学界也通常撰文支持这一做法。介绍型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是具体犯罪的共犯,其有区别于共犯的犯罪构成,按具体犯罪的共犯处罚... 司法实践中,往往将介绍型犯罪认定为具体犯罪的共犯,甚至将刑法明文规定的介绍类犯罪认定为具体罪的共犯,学界也通常撰文支持这一做法。介绍型犯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是具体犯罪的共犯,其有区别于共犯的犯罪构成,按具体犯罪的共犯处罚介绍型犯罪实为不妥。因此,文章以介绍犯罪的定义为出发点,阐述了介绍型犯罪的特点,从犯罪构成方面揭示了介绍型犯罪的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介绍型犯罪 共犯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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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股东责任 被引量:4
17
作者 朱程斌 曹文兵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6期48-51,共4页
【裁判要旨】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的,与股东抽逃出资,及其对债权人利益受损,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在于公司,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公司是否减... 【裁判要旨】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的,与股东抽逃出资,及其对债权人利益受损,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在于公司,未具体规定公司不履行减资法定程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责任,但公司是否减资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股东亦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公司减资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公司债权人的预期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公司股东的责任可比照抽逃出资相关原则、规定加以认定,其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权人 公司减资 股东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利益受损 通知义务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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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制度的再认识及其规范重构——从余杭预重整案谈起 被引量:23
18
作者 曹文兵 朱程斌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5-45,共11页
重整程序耗时糜费让人注意到了预重整制度,但学界和实务界对预重整的认识仍不全面。预重整制度诸多优点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从规范层面给予保障,我国的预重整在规范和实践上都存在误区,通过分析美国破产法对预重整的规制,可以对我国的相... 重整程序耗时糜费让人注意到了预重整制度,但学界和实务界对预重整的认识仍不全面。预重整制度诸多优点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从规范层面给予保障,我国的预重整在规范和实践上都存在误区,通过分析美国破产法对预重整的规制,可以对我国的相应立法、司法解释和实务工作形成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私力脱困 司法脱困 困境企业 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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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77条减资规定的完善和适用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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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文兵 朱程斌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4期97-110,共14页
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统一,理论界也存在不同主张,但此二者都不能周详的解决实务中所遇见的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能够梳理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学理脉络,为立法完善... 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统一,理论界也存在不同主张,但此二者都不能周详的解决实务中所遇见的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能够梳理瑕疵减资的责任承担学理脉络,为立法完善提供规范参考,为司法实务提供有益指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减资的,同意减资的股东应以其减少的资本及此资本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利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意减少的股东间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减资的股东,只在同意股东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以其减少的资本为限补偿债权人债权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减资 股东 责任 债权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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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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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程斌 曹文兵 《人民司法》 2019年第35期66-69,共4页
【裁判要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 【裁判要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不合法。案外人替目标公司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目标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 案外人 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 工伤事故 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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