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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S变革之常设上诉机制:困境、价值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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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瑛 朱竹露 《法治社会》 2020年第5期23-35,共13页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正遭受合法性危机,建立常设上诉机制是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对策。上诉机制的常设性、独立性和纠偏性有助于解决ISDS机制下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裁决不一致、缺乏控制机制的问题,还有利于促进裁决...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目前正遭受合法性危机,建立常设上诉机制是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对策。上诉机制的常设性、独立性和纠偏性有助于解决ISDS机制下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裁决不一致、缺乏控制机制的问题,还有利于促进裁决一致性和准确性的统一。ISDS机制诸多问题均归因于投资仲裁的专案性特征,在常设上诉机制的改革方向下应坚持多边框架,既可以选择独立上诉机构作为现有仲裁制度的补充,也可以选择内设二级上诉机构的多边投资法院,而后者是更为系统和彻底的改革方案。无论选择何种路径,其作用的发挥仍将依赖于改革框架内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这将是进一步深化ISDS改革的关键所在。时值中欧投资协定谈判进入关键冲刺期,我国应坚持多边常设上诉机制的改革方向,可以选择加入欧盟主导的多边投资法院路径作为突破口,积极探寻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最佳程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常设上诉机制 多边投资法院 多边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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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视角下的美国清洁网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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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瑛 朱竹露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65-74,共10页
美国的清洁网络计划具备可诉性,可作为一项复合的整体被诉,属于GATS所调整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清洁网络计划歧视中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给予了中国“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最不利的待遇,违反了GATS第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也... 美国的清洁网络计划具备可诉性,可作为一项复合的整体被诉,属于GATS所调整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清洁网络计划歧视中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企业,给予了中国“同类服务和服务供应商”最不利的待遇,违反了GATS第2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也违反了美国在电信领域的大多数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广告服务、视听服务、娱乐服务等部门,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这三种服务提供方式中作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不符合GATS第16条和第17条。在DSB申诉的同时,中国宜秉持开放共享原则推动构建无歧视的数字安全全球规则,同时反美国之道行之,切实履行WTO义务和入世承诺。中国企业则应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若遭受损失可尝试通过美国国内救济途径维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洁网络计划 可诉性 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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