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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手术机器人医疗损害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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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钟锐 马辉 《中国医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2-74,共3页
目的:研究涉及手术机器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及责任承担情况,为未来手术机器人侵权纠纷案件的责任厘清提供参考。方法:纳入2015年1月至2023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手术机器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63例,对案件的年份、科室分布、... 目的:研究涉及手术机器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及责任承担情况,为未来手术机器人侵权纠纷案件的责任厘清提供参考。方法:纳入2015年1月至2023年9月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手术机器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63例,对案件的年份、科室分布、鉴定种类和情况、鉴定人出庭质证情况、责任比例、赔偿金额等进行分析。结果:2019年和2021年案例最多(20.6%);发生纠纷较多的科室为泌尿科(39.6%)、胃肠科(23.8%)及妇产科(11.1%);主要鉴定方式为医疗过失司法鉴定(76.1%);鉴定人出庭质证仅占20.6%;鉴定责任为次要责任最多(39.7%),判决责任比例31%~50%最多(30.2%);责任类型集中在医疗损害责任;赔偿金额集中10万~50万元(60.3%)。结论:对手术机器人临床应用扩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提高,应当正确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加强针对性技术鉴定,为医患双方提供合理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术机器人 医疗损害 损害责任纠纷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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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手术机器人设计者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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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钟锐 马辉 《医学与社会》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4-129,144,共7页
相较于普通医疗器械,手术机器人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复杂性。研发手术机器人的软件和系统的设计者在设计、生产到使用的整个流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其地位与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医疗机构等有显著不同。然而,目前手术机器人设计者... 相较于普通医疗器械,手术机器人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复杂性。研发手术机器人的软件和系统的设计者在设计、生产到使用的整个流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其地位与生产者、运输者、仓储者、医疗机构等有显著不同。然而,目前手术机器人设计者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发现设计者在手术机器人侵权责任承担上面临诸多挑战,如设计者地位的争议、设计缺陷难以认定、责任类型不适用等。对此,应确定手术机器人设计者地位,将其列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之一,可以采用“风险-效益”的设计缺陷认定标准,明确产品责任的适用类型,完善侵权责任承担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法 侵权责任 手术机器人 设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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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机器人主体地位及其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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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钟锐 马辉 《中国卫生法制》 2023年第6期71-76,共6页
手术机器人作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一种,以其智能性和一定的独立性有别于一般医疗器械,给目前的侵权责任带来了主体地位不清、产品侵权责任受到忽视等问题。对此,根据手术机器人的发展现状和应用状况,目前应仍以客体定位手术机器人,但随... 手术机器人作为智能医疗机器人的一种,以其智能性和一定的独立性有别于一般医疗器械,给目前的侵权责任带来了主体地位不清、产品侵权责任受到忽视等问题。对此,根据手术机器人的发展现状和应用状况,目前应仍以客体定位手术机器人,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独立性的突出,应及时关注并可以赋予其法律拟制的有限人格。同时可以将设计者纳入手术机器人侵权责任主体,借鉴国外经验确定产品设计缺陷的认定依据,以应对手术机器人智能化不断增强所带来的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手术机器人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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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炮制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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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钟锐 李筱永 《中国卫生法制》 2019年第5期27-30,共4页
中药饮片的炮制作为中药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有着极大的作用,但其监管目前仍存监管不全面、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关立法也缺乏针对性,甚至存在标准混乱、不统一的情况,对饮片质量的保障造成了极大隐患。基于此现象,... 中药饮片的炮制作为中药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有着极大的作用,但其监管目前仍存监管不全面、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有关立法也缺乏针对性,甚至存在标准混乱、不统一的情况,对饮片质量的保障造成了极大隐患。基于此现象,应当尽快收集汇总现有法律法规,依据科学标准统一定制监管评价体系,建立饮片追溯体系,并对毒性药材、炮制辅料进一步完善规定、构建动态GMP认证,为我国中医药体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饮片炮制 监管问题 饮片追溯体系 毒性药材 炮制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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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领域公众人物言论及其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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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钟锐 马辉 《中国卫生法制》 2022年第2期16-19,59,共5页
卫生领域关乎公众生命权、健康权,具有地位重要、错误信息难以被指正、不良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和长期性这三个特殊性质。对于卫生领域公众人物言论可以从刑法、行政法、民法三种途径进行规制。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追究其传播虚假信息罪、... 卫生领域关乎公众生命权、健康权,具有地位重要、错误信息难以被指正、不良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和长期性这三个特殊性质。对于卫生领域公众人物言论可以从刑法、行政法、民法三种途径进行规制。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追究其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法方面,可以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规制;民法方面,可以追究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对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规定,内容较为宽泛且层级较低等问题,应当出台高位阶法律,进一步明确公共言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机制,同时加强专门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护公私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领域 公众人物言论 医疗广告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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