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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商保专属条款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1
作者
朱钰金
《上海保险》
2021年第12期19-24,共6页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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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保险价值
《保险法》
保险金额
新能源汽车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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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新能源汽车商保专属条款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1
作者
朱钰金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处
《上海保险》
2021年第12期19-24,共6页
文摘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财产保险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金钱价格,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全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物质损失,是确定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后者指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金额。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款)。
关键词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保险价值
《保险法》
保险金额
新能源汽车
财产保险
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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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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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能源汽车商保专属条款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朱钰金
《上海保险》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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