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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减持“慢走规则”:争议辨析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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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4-86,共13页
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 合理适用“慢走规则”是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在资本市场监管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在适用范围、信息披露、计算方式和豁免限制四个方面对“慢走规则”进行优化。在适用范围方面,应确立适用“慢走规则”的前提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和协议转让等主动交易方式,而行政划转、法院裁判等被动转让,已有临时公告制度对其加以规制,不应受到“慢走规则”约束。在信息披露方面,可考虑建立披露义务替代规则,规定临时公告可以而定期报告则不能免除“慢走规则”披露义务,且“慢走规则”不能剔除临时公告披露内容。在计算方式方面,基于“刻度说”的“慢走规则”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更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推行审慎监管的改革方向。在豁免限制方面,严格的“慢走规则”会削弱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从事大额股票交易的意愿,适当对机构投资者豁免运用“慢走规则”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票市场 投资者保护 大股东减持 慢走规则 幅度说 刻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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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基本逻辑与发展方向:应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综合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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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中国证券期货》 2024年第6期90-96,共7页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迅速,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一系列金融创新业务给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为应对新形势和新变化,我国以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为基点,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在对金融监...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迅速,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被打破,一系列金融创新业务给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为应对新形势和新变化,我国以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为基点,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在对金融监管模式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历史变迁过程,分析讨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原因及发展方向,进一步阐述了本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并对后续金融综合监管的模式提出参考建议。我国将通过不断健全金融监管的模式,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改革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金融控股集团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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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富管理业务观察:基金优选、投顾及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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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清华金融评论》 2023年第4期88-90,共3页
在财富管理领域,宏观与微观往往存在割裂。本文建议,在监管层面,可通过完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的相关规则,构建更为详细的适当性制度;在金融机构业务层面,则需要考虑基础实操中的分类匹配。财富管理的发展不是可以一而就的事情,其需要长... 在财富管理领域,宏观与微观往往存在割裂。本文建议,在监管层面,可通过完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的相关规则,构建更为详细的适当性制度;在金融机构业务层面,则需要考虑基础实操中的分类匹配。财富管理的发展不是可以一而就的事情,其需要长时间的框架搭建与人员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 相关规则 人员配置 适当性制度 宏观与微观 框架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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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穿透识别的监管进路——以司法裁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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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证券法苑》 2022年第2期161-176,共16页
穿透识别是金融监管的普遍要求,而明确金融机构穿透识别的规则标准恰是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现实难题.本文首先阐述隐名识别的法理依据,通过分析法院裁判对识别代理关系适用情形及隐名代理关系的效力认定,归纳出司法中穿透识别的途径方... 穿透识别是金融监管的普遍要求,而明确金融机构穿透识别的规则标准恰是当前反洗钱监管面临的现实难题.本文首先阐述隐名识别的法理依据,通过分析法院裁判对识别代理关系适用情形及隐名代理关系的效力认定,归纳出司法中穿透识别的途径方式.其次结合反洗钱现有监管规则及实践,明确识别要素,并在全局识别层面构建风险监控指标,为我国反洗钱监管穿透识别提供实践标准,也为金融机构践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洗钱 监管 穿透识别 代理关系 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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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视域下期货公司退出机制初探——基于对德国期货监管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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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福兴 李伊凝 《投资者》 2022年第3期14-35,共22页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授权监管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撤销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许可,为期货公司的强制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监管单位向来注重政治功能的有效实现,金融稳定法发布在即,以监管行为促进期货公司有序稳定地退出尤为... 《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授权监管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撤销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许可,为期货公司的强制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监管单位向来注重政治功能的有效实现,金融稳定法发布在即,以监管行为促进期货公司有序稳定地退出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监管功能的实现为视角切入,在宏观层面从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退出的充分性;在微观层面审视期货公司的潜在风险论述退出的必要性。在退出机制的构建方面,衔接金融稳定法的立法意图与具体措施,参考德国期货监管的经验,以“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确定退出机制基本框架,为我国期货公司退出机制的构建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退出 金融稳定法 监管系统 德国期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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