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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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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峰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7-27,共1页
笔者认为,“‘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的理由:首先,从“依法撤职”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来分析。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笔者认为,“‘依法撤职’后再予‘依规撤职’符合法理”的理由:首先,从“依法撤职”的有关法律条款规定来分析。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法、检两长。而按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监督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还可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和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暨常委会任命的本级法检两院副长等人员和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两长的职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职 法理 政府组成人员 地方各级人大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法律条款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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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已被罢免、撤销或者免去职务的当事者职务是否合适”需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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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答贵龙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8-28,共1页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对于当事者进行两次去除职务,程序上有些多余,但不影响各自履职效果。从总体上来看。现行规定还是合理的。理由如下:一是从行使职权上讲,两者性质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察机关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都是按照各自的...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对于当事者进行两次去除职务,程序上有些多余,但不影响各自履职效果。从总体上来看。现行规定还是合理的。理由如下:一是从行使职权上讲,两者性质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监察机关是两个不同的体系,都是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相关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权,其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的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 撤销 罢免 行使职权 监察机关 法律规定 开除处分 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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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不符合常理和逻辑但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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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春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9-29,共1页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免职都是法定的“解职”方式,只要认为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就可依法采取罢免、撤职或免职的方式“解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职”不是政务处分。地方组织法和...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免职都是法定的“解职”方式,只要认为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不适合担任该职务,就可依法采取罢免、撤职或免职的方式“解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解职”不是政务处分。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没有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罢免、撤职或免职就是处分,只表明对当事者“解职”而已。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对违法违纪的当事者往往采取撤职而不是免职的方式,这表明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暗含处分之义,但毕竟不是政务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逻辑 常理 地方组织法 违法违纪 撤职 解职 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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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与撤职处分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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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修福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6-26,共1页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的职权。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充分尊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符合法理:也有人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当事者职务后,其职务就不存在了,监察机关再去撤销其职务从逻辑上说不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分 撤职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 法定职权 常委会 人大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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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依法履职”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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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鸿任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7-27,共1页
笔者认为,两者均为“依法履职”,不可“相互替换”。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因违法对其给予撤职政务处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与监察机关对其作出撤职处分决定。尽管都是依法履行职责,但... 笔者认为,两者均为“依法履职”,不可“相互替换”。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因违法对其给予撤职政务处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与监察机关对其作出撤职处分决定。尽管都是依法履行职责,但二者的履职行为是不可相互替代的。首先,二者履职的法律依据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的是地方组织法,监察机关依据的是监察法;其次,执行职责的法定主体不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的执行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撤职处分决定”的执行主体是监察机关。二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无“重复之嫌”,且“缺一不可”;第三,二者行使权力的法律性质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是对公职人员寓监督干任免之中的人事任免权,即使监察机关不给予撤职处分的公职人员,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有权对其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依法履职 人大常委会 人事任免权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 履行职责 执行主体 地方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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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撤销职权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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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厚元 李卫(主持) 《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期28-28,共1页
笔者认为,两种撤销职权有明显区别,不能混同。主要表现:一是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撤职权的依据是《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笔者认为,两种撤销职权有明显区别,不能混同。主要表现:一是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撤职权的依据是《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决定”相关规定,而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的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的规定;二是对象不同,监察机关撤职对象可以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权 撤销 人民代表大会 审判委员会 《地方组织法》 人大常委会 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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