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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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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何 李永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6期60-67,共8页
从其法律地位上说,我国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体现。债权人委员会不是破产程序的必设机关,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负... 从其法律地位上说,我国破产法上的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体现。债权人委员会不是破产程序的必设机关,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之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它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和权利义务。从其与管理人的关系上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债权人委员会与管理人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由法院作出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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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随义务及其救济方式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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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65-72,共8页
在债的义务群中,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故对其概念、成立基础、具体内容乃至违反后的效果等诸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文章在目前狭义说的基础上,对于附随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厘清了附随义务与... 在债的义务群中,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故对其概念、成立基础、具体内容乃至违反后的效果等诸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文章在目前狭义说的基础上,对于附随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厘清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对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与通说不同的是文章认为附随义务不但应当包括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义务,而且还应当包括令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最大化的辅助义务。基于对其内容的界定,文章指出附随义务亦得由权利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是仅仅于义务人违反后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附随义务违反的效果,也应当采取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随义务 违约救济 诚实信用 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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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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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82-88,共7页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变得越发需要。而传统大陆法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置于人格权制度中予以保护的"一元制模式",存在着概念体系混乱、救济逻辑混乱、与人格权的价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没有前瞻性等弊...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变得越发需要。而传统大陆法系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置于人格权制度中予以保护的"一元制模式",存在着概念体系混乱、救济逻辑混乱、与人格权的价值和目的格格不入、没有前瞻性等弊端,属于在其古老的民法典中打补丁的做法。在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不应效仿。我们应当参照美国法中的公开权,创设一种符合传统大陆法系逻辑的公开权制度对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在检视这一新创设的权利时,我们发现它不仅可以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还可以对诸如个人特性、特殊财产的形象被擅用等当下法律无法保护的新兴法益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财产利益 公开权 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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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补充权基础问题的民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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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大何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第7期104-107,共4页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交由他人完成的票据。而空白票据补充权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民事权利,故应从民法角度对其进行剖析。关于空白票据补...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的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交由他人完成的票据。而空白票据补充权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空白票据补充权是民事权利,故应从民法角度对其进行剖析。关于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委任说、代理说、契约说、授权说四种。在以民法视角比较分析相关理论及支持理由之后,可知授权说最为妥当。最后,关于权利类型问题,发现在承认其为形成权,以及适用诉讼时效之间,发生了一个两难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空白票据 票据补充权 处分行为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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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及司法审查——对“合并重整”的质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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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李大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48-53,共6页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 因重整程序涉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且成本巨大,其开始不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法院还应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再生的希望。对此,从比较法的实践来看,重整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另外,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中,普遍存在所谓的"合并重整或者整体重整",是违反程序和实体法规定的。如果具备了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应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处理之,而不是创造程序搞"法外之法"。即使这些关联交易者具备重整原因,也应分别受理、分别申报债权、分别进行程序而不是合并重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 合并重整 企业破产 债权 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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