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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实为受贿的具体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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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如省 李至坚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67-69,共3页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借条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关键词 受贿罪 体认 借款 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要件 综合判断 财物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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