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建议扩大营私舞弊罪主体范围
1
作者 李宪道 周安建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14-14,共1页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八种犯罪”)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依照《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从此,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仅限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饰上述八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营私舞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犯罪行为 经济的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