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建议扩大营私舞弊罪主体范围
- 1
-
-
作者
李宪道
周安建
-
机构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14-14,共1页
-
文摘
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和索取、收受贿赂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八种犯罪”)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依照《刑法》第188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从此,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仅限于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之便,隐瞒、掩饰上述八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
关键词
犯罪主体
徇私舞弊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范围
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营私舞弊
全国人大常委会
犯罪行为
经济的
-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