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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主观罪过——“过失说”之提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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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冠男
李思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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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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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22-13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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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16SFB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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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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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过失说
故意说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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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us Diseases
Mens Rea
Negligence Theory
Intention Theory
Mixed Offences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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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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