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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收交威海卫租借地的交涉(1921-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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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恩涵(en-han lee)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1930年(民国19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英国驻华公使蓝浦生(Sir Miles Lampson)签订中英收交威海卫专约(20条)及协定(6条),同年10月l日经两国政府批准交换;至此中英谈判历时九年多的收回山东成海卫租借地问题... 1930年(民国19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英国驻华公使蓝浦生(Sir Miles Lampson)签订中英收交威海卫专约(20条)及协定(6条),同年10月l日经两国政府批准交换;至此中英谈判历时九年多的收回山东成海卫租借地问题,已告解决。这是我国被列强於1897-1898年所强索占据租借的租借地(leaseland)中,纯粹地完全运用和平手段收回的第一处租借地,也是继1922年经过了重重周折、奋力自日本强占下收回的胶澳(青岛)租借地之後收回了的第二处租借地。但是,中英之间收交威海卫的谈判,不只前後拖延达九年多之久,而英国原订租借该港的25年期限,竟也拖延租借期至32年;此外,英国在交还威海卫给中国时,也仍然坚持勒索「借用」「刘公岛内房屋数所及便利数项」,借期十年,「期满经两国同意,得适用原条件及其他适用条件绩借」。可见南京国府在当时国家内部仍有动乱、国力未真正强大之前,要想运用和平的方法撤废不平等条约诸要项之困难重重。 本文内容主要系爲下列三部分:(1)英租威海卫原委与1921年前的威海卫;(2)1921-1924年中英收交成海卫的谈判;(3)1929-1930年中英收交成海卫的谈判与签订专约、协定;而其着重所在,尤在於第三部分。本文「结论」部分认爲王正廷之愿意与蓝浦生签订此收回威海卫的专约、协定,委曲求全,乃是由於此爲一政治性的决定;这不应视爲他1928年至1931年整个「革命外交」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一部分。 展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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