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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酒类商标侵权案件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从陈某某案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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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敦收 《中国审判》 2014年第7期68-70,共3页
2012年8月旧,受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派人会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的海滨超市,购得“五粮液”白酒一瓶,并取得盖有“胶南市建和超市(海滨超市)发票专用章”的... 2012年8月旧,受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派人会同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胶南市灵山卫镇灵海路的海滨超市,购得“五粮液”白酒一瓶,并取得盖有“胶南市建和超市(海滨超市)发票专用章”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将白酒带回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侵权案件 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 酒类 审理 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局 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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