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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象对住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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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宁 李晞萌 路林翰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48-154,共7页
为探究企业形象对住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构建了以企业形象为自变量,顾客参与、购买决策涉入、感知价值为中介变量,购买意愿为因变量的结构方程模型。对沈阳市部分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运用SPSS 22.0软件和AMOS 24.0软件对366个有效样... 为探究企业形象对住宅购买意愿的影响机制,构建了以企业形象为自变量,顾客参与、购买决策涉入、感知价值为中介变量,购买意愿为因变量的结构方程模型。对沈阳市部分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运用SPSS 22.0软件和AMOS 24.0软件对366个有效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实证结果表明:企业形象、购买决策涉入和感知价值均与住宅购买意愿存在正向相关关系;顾客参与对住宅购买意愿的直接影响不显著;顾客参与、购买决策涉入和感知价值在此影响机制中能产生中介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形象 购买决策涉入 顾客参与 感知价值 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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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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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晞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1-58,共8页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虽然已确立,但对其性质的认识并未统一。综合学界观点,发现分歧核心在于诉权基础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源于海域国家所有权私权化视角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属性的矛盾。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海域国家所...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虽然已确立,但对其性质的认识并未统一。综合学界观点,发现分歧核心在于诉权基础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实质源于海域国家所有权私权化视角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属性的矛盾。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海域国家所有权并非一种私法所有权,而是一种明示的公共财产权体制,其将海洋这种环境公共物品视为公共财产并防止其成为私法交易的对象,实质赋予国家的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公权力。相似地,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基于环境管制为公众保留了享有良好环境的公共利益,使海洋生态环境脱离自由获取,确立了一种隐含的公共财产权。因此,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是一种基于财产权的救济思路,其将海洋生态环境视作“公产”,政府基于对公共财产保护和管理的公权力诉请救济,是一种公益属性的“公产诉讼”。在功能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强调以“损害赔偿”完成生态修复,在诉讼顺位上应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需实现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完善诉讼前置程序,明确行政先于司法的救济顺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政府索赔 海域国家所有权 公共财产权 公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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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定位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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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晞萌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08-115,共8页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定位,法律定位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后续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综合学界的观点,以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学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认知有差异,存在“正负外部性补偿”...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定位,法律定位的模糊直接影响到后续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综合学界的观点,以外部性理论进行分析,发现学界对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认知有差异,存在“正负外部性补偿”说与“正外部性补偿”说两类观点。对相关论述进行分析后认为,以个别责任和事后救济为基础的私法机制并未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且两类外部性补偿的制度目的和规制对象高度重合,为避免徒增立法成本,应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予以统一。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既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补偿,也应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补偿。通过“利用者补偿”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公共利益,以期实现对多元利益不平衡的二次分配和对生态保护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的深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外部性补偿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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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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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晞萌 单红军 《现代日本经济》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84-94,共11页
为应对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严重的公害状况,日本以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了以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该项制度以损害救济社会化为思路,以“污染者负担”为原则,由政府向作为潜在污... 为应对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严重的公害状况,日本以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了以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该项制度以损害救济社会化为思路,以“污染者负担”为原则,由政府向作为潜在污染原因者的企业征收税款,通过简易程序认定并给付受害者。客观而言,该项不以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救济迅速、避免冲突等优势。但随着环境意识的觉醒,限于将环境视作媒介而非保护客体的限定性公害概念,囿于过去类型化污染治理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功利性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借鉴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损害社会化救济思路,但应摒弃该制度体现的功利性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我国制度需充分体现人与生态环境并重保护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公害 公害健康损害补偿 损害救济社会化 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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