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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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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析锴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3-70,共8页
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制度逐渐模糊。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就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一些政策文件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性质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 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主体制度逐渐模糊。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就必须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一些政策文件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性质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奠定了历史基础。《民法典》第96条已经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能够在私权层面上代表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可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 土地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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