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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武兰台中 建功档案室——记仪陇县公安局档案员邱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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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活灵 《四川档案》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36-36,共1页
为了表彰邱淑德同志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1991年5月,仪陇县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对她进行了嘉奖;此后,南充地区公安处作出决定,给她记三等功一次。 今年51岁的邱淑德,1958年参加工作,1980年调县公安局工作,1987年任县... 为了表彰邱淑德同志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1991年5月,仪陇县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对她进行了嘉奖;此后,南充地区公安处作出决定,给她记三等功一次。 今年51岁的邱淑德,1958年参加工作,1980年调县公安局工作,1987年任县公安局专职档案员。她到任前的公安局既没有专门的档案室,也无专职的档案干部。一万余卷公安档案,长期堆在一间阴暗潮湿不透风的房子里,任其霉烂、虫蛀、鼠咬,致使档案的安全、保密无保障,查找利用极不方便。1987年《档案法》颁布实施后,局党组下定决心,把档案管理、抢救整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员 档案干部 查找利用 淑德 兰台 档案工作 档案管理 奖惩条例 南充地区 案卷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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昧心敲诈 偷鸡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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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活灵 《四川档案》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43-43,共1页
现年73岁的段明书系新疆农8师141团退休职工。解放前,段明书从祖籍县迁居至仪陇县城,租用地主李瑞金现金城镇闹市区南街11号房居住。1950年,段之要李淑珍以100万元(旧币),将租用的房屋买下。1955年段明书因犯罪被捕判刑后,其妻在返回原... 现年73岁的段明书系新疆农8师141团退休职工。解放前,段明书从祖籍县迁居至仪陇县城,租用地主李瑞金现金城镇闹市区南街11号房居住。1950年,段之要李淑珍以100万元(旧币),将租用的房屋买下。1955年段明书因犯罪被捕判刑后,其妻在返回原籍时,已将该房以价款400元出售给仪陇县汽车站。1957年该房产权再次由汽车站转移给县房地产管理所,后由新华书店向房管所租用作门市部使用,办理了租凭手续。1987年2月,段从新疆返回仪陇,以新华书店非法占用自己的房屋的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管理所 段明 李淑珍 书系 退休职工 李瑞 维持原判 县档案馆 休职 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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