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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之通说的知识考古学分析——以德国法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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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炬枫 《南大法学》 2024年第3期24-42,共19页
民商事活动的不断扩张导致保护交易安全的需求更加强烈,此项倾向投射到私法观念中导致了对意思主义的背离,促使了权利外观理论的兴起与昌盛,最终导致表见代理之案型的解决路径整体上由默示授权转变到权利外观(表见)理论。在表见代理学... 民商事活动的不断扩张导致保护交易安全的需求更加强烈,此项倾向投射到私法观念中导致了对意思主义的背离,促使了权利外观理论的兴起与昌盛,最终导致表见代理之案型的解决路径整体上由默示授权转变到权利外观(表见)理论。在表见代理学说发展过程中,公示思想及相关制度提供了思想基础与概念素材,泽勒虽率先提出表见代理学说并将《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第173条作为实定法基础,但其学说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被忽略之困境,因为先前关于表见代理之案型的众多判例足以提供较为充足的裁判指导。在学者的努力下,泽勒所主张的表见代理学说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认可,并在“二战”后成为通说。在这一过程中,表见代理在适用范围上实现了由商事领域到民事领域的突破,在概念分化中又产生了(指称特定表见代理案型的)假象代理权与容忍代理权。这所有教义学层面的发展,均来源于私法观念上对意思主义的背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容忍代理 假象代理 默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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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构成事实信赖理论之三重检讨——以维尔斯帕赫之学说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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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炬枫 《社科纵横》 2023年第3期93-99,共7页
现阶段对维尔斯帕赫之“外部构成事实信赖理论”存在误解,对此需进行特别检讨并重新定位。维尔斯帕赫在对公示思想进行私法史考证,立足于康德的法哲学理论,追随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外部可识别标识”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构... 现阶段对维尔斯帕赫之“外部构成事实信赖理论”存在误解,对此需进行特别检讨并重新定位。维尔斯帕赫在对公示思想进行私法史考证,立足于康德的法哲学理论,追随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外部可识别标识”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构成事实信赖理论”。该理论并非源于对“处分权限说”之批评,对“处分权限说之批评”只是该理论中教义学工作的起点之一,并未居于核心地位。权利外观理论并非由维尔斯帕赫首创或独创,而是在其之前就已经存在;维尔斯帕赫之功绩在于从较为分散的法律规定中凝练、抽象出一般原则,为后世权利外观责任搭建了基础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外部构成事实 处分权限说 信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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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的规范解释与体系联动——以《民法典》第524条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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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炬枫 《行政与法》 2021年第5期81-89,共9页
对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 对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法律效果具有"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双重维度。基于体系之视角,《民法典》第524条与《民法典》中的不完全给付、意定债权让与能够产生联动效应:第三人之清偿不符合债之本旨时会成立不完全给付,代位清偿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可以类推适用意定债权让与之规则。若限缩于合同之债的视角,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次承租人清偿出租人债务均是特殊类型的代位清偿规则。在解释适用中,代位清偿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特殊规定均应保持体系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为履行 代位清偿 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法定债权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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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比较与重新定位:民法典第524条解释适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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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炬枫 《社科纵横》 2021年第2期140-146,共7页
在不同规范模式的代为清偿制度中,对第三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存在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且两者并非对应的关系。依据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配置关系,可知:无论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均可以成立代为清偿,只是无利害关系人成立代... 在不同规范模式的代为清偿制度中,对第三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存在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且两者并非对应的关系。依据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间的配置关系,可知:无论有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均可以成立代为清偿,只是无利害关系人成立代为清偿的构成要件更加严苛;即使对债务履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以判定我国《民法典》第524条并不是“代为清偿”的一般规定。此外,对于上述条文中增加特殊的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应当从宽认定,以避免缩小其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为清偿 代位清偿 求偿权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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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中表见代理的双重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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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炬枫 《民商法论丛》 2023年第1期303-324,共22页
罗马法时期虽无表见代理的具体制度,但已经出现表见代理的早期形态。德国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表见代理制度具有双重面向,且展现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在立法面向表现出对早期法典之规范形态的继承与发展,最终塑造了德国民法典中表见代... 罗马法时期虽无表见代理的具体制度,但已经出现表见代理的早期形态。德国在继受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表见代理制度具有双重面向,且展现了截然相反的特征:在立法面向表现出对早期法典之规范形态的继承与发展,最终塑造了德国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架构;在司法面向表现出对当时法典的突破与对判例传统的反动,创造了容忍代理与假象代理之新案型,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官法。在双重面向的基础上,伴随着外部事实理论与代理权表象(外观)的融合、容忍代理与默示授予代理权的厘清、假象代理独立类型的质疑与反驳,最终形成了德国民法中表见代理的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双重面向 代理权表象 容忍代理 假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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