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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家庭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证成与法律协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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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李苏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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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赣南师范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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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5-1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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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4年)规划项目"亲属法人性秩序的解构与立法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4FX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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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民法总则应当正视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是一个稳定的亲属团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意思能力,符合合伙理论,类似其他组织。将家庭构造为民事主体之时,我国民法典应当以表见代理制度来协调处理个体独立人格和家庭团体人格之冲突;以承认家庭名称权和名誉权的方式来化解个人名义与家庭名义之下具体人格冲突;以家庭债务的清偿范围来划分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以农户"准"权利主体的转正来名正言顺地主张两种用益物权;以替代责任的发生来确定由家庭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以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综合衡量是否由家庭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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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
权利能力
人格冲突
权利冲突
责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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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amily
legal capacity
conflic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of rights
conflict of responsi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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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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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学教育中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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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贤信
李苏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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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赣南师范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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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5期54-5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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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12YB021)
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YCX14A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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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社会性别"在主流理论中的认同,法学教育必然受到重新审视,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应成为实现性别平等的强劲动力,而且社会性别观念的引入和贯彻也是法学教育不断发展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的努力方向。法学教育中受教者与教育者的两性性别有着不同的意义。开设"性别与法律"这类的专门选修课程可以为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提供外在框架,将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渗入法学必修课可以为合理的法律知识结构提供实质内容,同时应以社会性别意识增订新的教材、审视和修订旧有教材。通过引进判例法教学方式,改革讲授法教学方式,培养教师性别平等意识,由因材施教而至"因性别施教"等方式,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中培养新生法律人树立性别平等意识,从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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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教育
性别规范
社会性别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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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education
gender norms
gender mainstr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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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4
[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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